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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时间:2024-08-13 20:3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拥有所有权的划拨土地未经出让等手续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亦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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