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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21 07:11:59

一、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结合娄底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娄底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和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出让地块出让前,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土地价值、人居环境、交通影响、市政设施支撑力和城市景观塑造等因素,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集中绿地面积,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八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为提高城市品位,有利建筑布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宜分割零星出让、转让,确需分割零星出让、转让的,必须按照联建的方式取得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的审批手续,按法定程序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严格监督,确保受让方按照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2007年7月1日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由监察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五家联手清查处置,并依法追缴因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土地收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矿权转让如何纳税?

1.需要交税.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三、矿权注销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登记书报盘文件

8.闭坑地质报告批准文件

9.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

10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11.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12.矿区范围图

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如何撰写规范的矿权转让合同

一、引言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

样式:

标题:矿权转让合同 文号:(此处为合同的编号,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矿权名称: 矿权编号: 矿权类型: 所在地: 矿权面积: 探矿权期限: ...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转让价款: 其他费用: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三、结语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转让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

六、受让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区别?

受让士地是指从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行为,土地出让是在土地交易招拍挂市场通过竞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是指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将自己名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方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可以从土地使用年限加以区别,出让一般是50或70年,转让则有整有零。

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八、土地经营权转让最新规定?

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规定?

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 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十、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定?

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割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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