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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彊有锂矿吗?

时间:2024-08-22 10:34:29

一、新彊有锂矿吗?

新疆有丰富的锂矿资源。我国已查明的锂辉石资源,新疆占有45.5%。

1. 西昆仑成矿带有超大型伟晶岩型锂矿,已经探明的氧化锂资源量200万吨以上,盐湖矿资源,平均品位1.5%,预测300米以浅氧化锂矿资源潜力500万吨。

矿床还伴生有铍、铷、铯、铌钽等稀有金属。共圈定55个最小预测区,预测仅300米以浅的氧化锂矿资源潜力就达500万吨。

2.卤水型锂矿资源

昆仑山锂矿带南部30公里处,有3处苦水湖卤水型锂矿,面积累计570平方公里,累计探获卤水型锂矿156万吨,远景200万吨,氯化锂平均品位687毫克/升,硼矿117万吨,氧化硼平均品位908毫克/升,钾矿861万吨,氯化钾平均品位0.47%。

“两类锂矿已探获资源储量达356万吨,且进一步增储还有巨大的空间。

二、矿权转让如何纳税?

1.需要交税.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三、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如何撰写规范的矿权转让合同

一、引言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

样式:

标题:矿权转让合同 文号:(此处为合同的编号,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矿权名称: 矿权编号: 矿权类型: 所在地: 矿权面积: 探矿权期限: ...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转让价款: 其他费用: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三、结语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四、国有矿权出让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五、矿权转让中间费应该是多少?

矿权转让中间费的多少取决于具体的交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一般来说,交易金额较大的矿权转让可能会涉及到较高的中间费用,而小额交易则可能中间费用较低。中间费用通常由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价值、矿权规模以及中介服务的具体情况来协商确定。

在任何情况下,中间费用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买卖双方需要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终确定中间费用时,建议双方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或金融顾问的意见,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和合法性。

六、自然资源部对保留矿权的处理意见?

自然资源部对保留矿权的处理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当一部分地区矿产资源未来可能被发现或利用时,为了保护国家重要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和可持续发展,在国土开发利用规划中将保留矿权的措施。

具体处理意见包括:

1. 优先保留:对于矿区未发现但有潜力的重要矿种,如稀土矿、钨矿等,优先保留矿权,不进行开发或者限制开发规模,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可持续利用。

2. 合理评估:对于矿区预期资源量较小或开发困难的矿种,如低品位矿石等,进行权衡和评估,确保开采成本和环境影响不过大时,可以进行有限开发,同时保留一定矿权作为长期储备。

3. 区域协调:加强跨区域、跨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避免重复开发或过度开发导致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

4. 刚性要求:将保留矿权的原则纳入国土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体系中,并加强督导和执法力度,确保保留矿权得到切实执行。

保留矿权的处理意见旨在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综合考虑国家长远利益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重要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七、新矿权设立应到哪里立项审批?

新矿权设立应到下列部门立项审批:

1.国土厅(资源评审、备案、采矿权划定、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价款评估)。

2.办采矿证。

3.发改委立项。

4.安监局(初步按设计预评价、安全专篇编制审批)。

5.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安全生产部门。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矿权怎么转让到新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的矿权通过股权转让转让到新的公司,你可以自己先做一个股权转让书,然后根据自己做的股权转让书去税务局缴税,只要在税务局把税交上以后,那么去工商局进行。变更就可以了,工商局变更完成以后会给你出一个新的营业执照的。

九、编制虚假地质报告进行矿权转让应负法律责任吗?

1、如果事先不知道他人搞诈骗的,一般问题不大,最多是行政处罚;

2、如果事先明知道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提供假报告),则构成诈骗的共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钾长石釆矿权是属于省国土资源厅下证吗?

根据矿石储量有所不同,钾长石矿物储量为大型的(大于100万吨)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中小型储量(小于100万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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