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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时间:2024-08-26 13:35:06

一、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无权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二、村集体水库承包法律规定?

如果是农村集体水库承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的水面承包条款。其承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按照程序首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公开发包。其次发包承包双方必须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必须要有司法公证。

三、村集体收回承包地流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不是土地,政府不会随意无偿收回,只能是自愿退出或者是置换,并且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出售、置换、退回。

四、村集体幼儿园承包步骤?

村办幼儿园承包,属于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由村委会先行拿出村幼儿园承包招投标方案,然后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之后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幼儿园承包合同,并由村委会负责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村集体河塘承包需要哪些手续?

各地的集体土地都已经发包给了农户。如果承包集体土地,可能是“四荒地”吧。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种地只能通过竞拍、公开协商的式方取得承包权。

  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六、村集体河滩能向外承包吗?

可以承包。因为河滩地属于荒山荒地,不能进行农业生产,一般只能适合搞一些养殖业或植树造林,对外发包可以更好的进行开发 ,对于承包人来说,承包后,就能依据河滩地的地形地貌,去从事养殖,或进行林木种植。所以对外发包,可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七、租赁村集体房产的使用权

租赁村集体房产的使用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农村地区,村集体房产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住房租赁等多个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这些房产的所有权,但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使用权,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

背景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根据村规民约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拥有村集体所有资产的所有权。这些集体组织通常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负责管理和决定村集体财产的使用和分配。在这样的背景下,村集体房产的使用权成为了一个需要明晰规定的问题。

现状

目前,租赁村集体房产的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和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或单位在租赁村集体房产时,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房产的使用期限、租金等也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问题与挑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租赁村集体房产的使用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是相关规定的执行不到位,有些地方存在违规租赁、擅自改建等现象,导致集体财产利益受损。其次是租赁合同缺乏监管,一些合同条款不合理,导致租户权益受损,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建议与展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加强对租赁村集体房产使用权的监管和规范。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规定的落实。同时,可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合同法规,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综合来看,租赁村集体房产的使用权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平衡的复杂问题,需要政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方等多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集体财产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八、EPC总承包矿主仍然拥有矿权吗?

根据EPC(工程、采购和施工)总承包模式,矿主在将矿山项目交给承包商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后,仍然保留矿权。矿权是指矿主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开采权。承包商负责实施项目,但矿主仍然拥有矿权,包括决定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时间和规模等。因此,EPC总承包矿主仍然拥有矿权。

九、村集体渠道可以对外承包吗?

要看集体渠道性质是否属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

如果属于每户分到的面积,这种集体渠道是不可以再次对外承包的,也是违法的。

如果为村集体其它土地是允许对外承包的,但得符合农村土地招投标程序及符合土地管理法要求。

以上仅供参考

十、村集体水库承包40年合法吗?

村集体水库承包40年不合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农村集体除山林草地承包时间长点外,其他的承包时间不超过三十年,所以承包者在农村承包土地水面一定要注意政策法规,一是承包必须要尊守政策法律,不合法的承包产生纠纷后果自负。

二是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三是承包合同承包时间承包内容要规范,农村合同管理单位要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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