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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子基金的必要性?

时间:2024-08-28 21:38:22

一、设立子基金的必要性?

答,设立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国外投资者。因为目前在我国至少有20家公募基金在境外设立了子公司,有些是设立,有些是直接收购的方式。

设立子基金的必要性是吸引国外投资者,增加资金管理规模,这也是公募基金实力最重要的体现。外资现在对投资中国基金很感兴趣,公募基金公司又是A股中资金占有量最大的一部分,对有实力的公募基金公司来说,在海外布局,吸引全球资产,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新矿权设立应到哪里立项审批?

新矿权设立应到下列部门立项审批:

1.国土厅(资源评审、备案、采矿权划定、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价款评估)。

2.办采矿证。

3.发改委立项。

4.安监局(初步按设计预评价、安全专篇编制审批)。

5.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安全生产部门。

三、抵押权的设立?

1、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的浮动抵押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四、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一般由不动产做为抵押物,质押权以流动资产为质设立。

五、矿权的意思?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六、pcr分析系统设立的必要性?

  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又称PCR实验,是专门用来检验艾滋病、乙型肝炎、禽疫病等病毒感染性疾病的一种检测手段。它可以通过将病毒体内所含的基因进行扩增的方法,测出一些病毒含量不高的感染者体内是否含有特定的病毒。更能够检测出最近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是否在人体内。

  由于该检测方法可以测出普通检验难以检测出的病毒,并具有灵敏性高、特异性高、快捷、对样品要求低等优点,因此被临床医生广为认可,已广泛应用于医院的临床诊断和各防疫检测部门的禽疫病诊断。但是,这种实验需要有能保证绝对安全、配置合理的实验室和非常规范的操作为前提。

  近年来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建设越来越得到重视,因为它对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七、企业设立基金的意义?

企业设立基金主要是通过基金可以更好的在市场上进行融资,通过期间放大企业自有的资金和其他资源,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企业设立基金,一方面可以通过基金加杠杆为自有资金带来更多的融资资本,从而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基金融资投资到相关的关联行业企业。从而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和业务范围,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能够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八、设立教育基金的条件?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九、担保物权设立的原则?

担保物权的设立: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比如抵押、质押;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比如留置。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担保物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担保合同。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之所以要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因为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登记,它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分别适用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担保物权非经登记不得设立。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即使未经登记,抵押权仍可有效设立。从这个意义上讲,登记并不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此种情况也可看作是抵押权设立的例外。但在未经登记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完全和受到限制的,即其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登记之后,已设立的抵押权才能取得对抗所有第三人的完全效力。

二是交付,它主要适用于动产质押。在登记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状况明确,第三人可以通过登记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如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而在交付的情况下,第三人仅凭对担保物的占有难以清楚地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例如,债权人占有他人的动产,其享有的究竟是留置权还是质权,第三人不一定能够清楚地知道。所以,登记是典型的公示方法,第三人可以查知其真相,较之于交付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需要探讨的是,《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但是,对于大量的“担保物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何种公示方法。

对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没有列举的财产设立抵押,原则上适用登记要件主义,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适用范围虽然针对的是动产,但可以类推适用于可登记且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其他财产。例如,债务人以其庄园进行抵押,该庄园既包括了不动产,也包括了一些正在建设的建造物以及庄园中的浮雕等艺术品,对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登记,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鉴于庄园本身可以登记,因此可类推适用第9条规定。

第二,在《物权法》中,凡是不适用登记要件主义的情形都已经作出例外规定。例如,关于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担保,其不适用登记要件主义,而采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物权法仍然主张通过登记来确定物权的归属,从而明晰产权、定分止争;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上都应当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例如有关权利质押,法律已明确要求登记,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未经登记不能有效设立物权。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特征在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产生担保物权,既不需要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设立达成协议,也不需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政策考虑,而使得当事人享有担保物权。例如,为了保障汽车修理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其可以对占有的汽车享有留置权,从而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这只是就担保物权设立的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关于法定担保物权设立的具体规则,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不需要作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表示,更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所以,法定担保物权只能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取得。

十、质押权的设立和生效?

质押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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