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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设备喷涂技术:如何选择合适的喷涂方法和材料

时间:2024-08-30 20:39:06

一、矿山设备喷涂技术:如何选择合适的喷涂方法和材料

矿山设备喷涂技术介绍

矿山设备喷涂是指对矿山设备进行表面喷涂处理,以提高其耐腐蚀性、耐磨性和美观度的技术。根据不同的需求和材料特性,选择合适的喷涂方法和材料对于矿山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性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喷涂方法

常见的矿山设备喷涂方法包括喷涂、喷砂喷涂、喷镀等。喷涂是将颜料或涂料喷涂在矿山设备表面,形成一层保护膜,常用于对设备进行防锈、防腐蚀处理;喷砂喷涂是利用高压气流将磨料喷射到设备表面,以清理污垢和提高表面粗糙度;喷镀是将金属粉末通过喷枪喷涂在设备表面,并通过热处理使其熔化并粘附在设备表面,形成一层金属涂层。

喷涂材料

选择合适的喷涂材料对于喷涂效果和设备性能至关重要。常用的喷涂材料包括环氧树脂涂料、聚氨酯涂料、氟碳涂料等。环氧树脂涂料具有耐腐蚀、耐磨损、附着力强的特点,适用于对矿山设备进行防腐蚀处理;聚氨酯涂料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和耐化学腐蚀性,适用于对设备进行防腐蚀和美化处理;氟碳涂料具有出色的耐候性和化学稳定性,适用于对设备进行耐候性和耐化学腐蚀性要求较高的喷涂。

如何选择合适的喷涂方法和材料

在选择喷涂方法和材料时,需要考虑矿山设备的使用环境、使用要求以及预算等因素。对于处于潮湿、腐蚀环境的设备,可以选择具有良好防腐蚀性能的喷涂方法和材料;对于对表面光洁度要求较高的设备,可以选择喷涂表面光洁度较高的材料和方法。

总之,选择合适的喷涂方法和材料可以有效提高矿山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性能,降低维护成本,值得在设备维护和保养中重视。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矿山设备喷涂技术,为您在实际工作中的喷涂选择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粉末喷涂划痕怎么修复?

喷涂划痕只能重新喷涂。如果痕迹不是很深可以用砂纸打磨,直至没有痕迹以后重新喷涂。如果痕迹较深那么就只能刮腻子,将腻子打磨平整以后在重新喷涂。

因为喷涂是用静电吸附喷涂粉末,然后经过高温后在喷涂表面形成覆盖层,所以喷涂是不能修复的。如果发现喷涂留痕只能经过处理以后重新喷涂了。

三、道路修复规范?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活动。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破除路面、地下顶进作业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开放式公共用地、开放式小区住宅道路、绿化带、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钦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钦州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滨海新城区、钦州港区规划范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除外)。

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滨海新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钦州港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相关建设项目规划的行政审批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违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环保、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附属道路下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燃气、电力、供水、电信等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同步提出规划建设规模和实施各自权属管线建设,并根据不同类型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管廊。

城市道路下已经规划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各类型地下管线应当集中整合敷设到地下管廊。

第六条 城市燃气、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产权单位,确需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下半年和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且同时抄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产权单位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科学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工作计划,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半年度工作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开挖。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自颁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挖掘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二)修复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证书;

(三)道路施工设计图纸、挖掘施工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维护等内容;

(四)施工现场相邻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以及复印件;涉及燃气、电力和通信等设施的,应当提供产权单位的意见;涉及交通安全和道路通畅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许可有效期内进行挖掘工程的,应当重新办理挖掘许可证。

挖掘施工期间,需要超过挖掘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进行挖掘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原因而导致延误工期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下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挖掘施工中发现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标高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或者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挖掘施工,并且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后再施工。

第十四条 挖掘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连续、密闭、高度统一的蓝色硬质材料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1.0米高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同时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设置交通导向标志、反光桶、反光带,悬挂施工安全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示标志;

(二)应当在挖掘现场显著处设置施工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长1.2米,高0.8米,白底黑字,并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名称、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挖掘许可证等内容;

(三)应当采取洒水、篷布覆盖以及垃圾日产日清等方式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挖掘的渣土以及施工废弃物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采用密闭车辆清运,保持环境清洁。顶管、开挖产生泥浆的,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禁止泥浆污染路面或将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应当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除主要道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外,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五)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六)水泥砼道路、沥青道路的挖掘应当划线切割。埋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以及横穿道路挖掘的,应当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七)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而且开挖长度较长、工程量较大的,应当采用分段施工,分段修复。

第十五条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道路沉降或者塌陷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作一般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

挖掘单位自行委托修复单位修复的,修复单位应当具有市政工程施工三级以上的资质。

挖掘单位应当与修复单位签订修复协议或施工合同,并且报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复过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当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养护技术规范进行。

道路挖掘沟槽回填应当采用砂、天然级配砂砾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进行分层夯实回填,不得使用原土回填。

沟槽回填合格后才能进行道路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工作,沟槽回填、道路基层和面层施工质量不得低于原道路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挖掘单位应当在沟槽回填前通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验线。

测绘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验线工作。验线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单(非建筑类)。

第十九条 挖掘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验线单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城市道路沟槽回填:

(一)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当日回填;

(二)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两日内回填;

(三)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三日内回填。

第二十条 挖掘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修复施工的沟槽回填、道路基层和面层核验,并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监理报告。

挖掘单位应在完成修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验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验收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挖掘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质量保修制度。时间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届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修复工程质量进行再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修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挖掘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1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施工废弃物、泥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挖掘单位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整改不及时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直接扣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告示牌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喷涂场所安全技术规范?

1. 喷涂工作的作业场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场地严禁吸烟、喷涂间必须备有消防用具。不准进行焊接和一切明火作业。

2. 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工作帽等。

3. 喷涂工件应放平稳后方能进行操作。作业时使用的高凳,应有防滑措施,否则不得使用。

4. 处理喷枪堵塞时,用钢针通畅后,应对地45°角试喷,不得对人、对自己,防止高压气喷出伤人。

5. 工作前应及时启动风机排风,启动前应检查风机有无故障,扇叶有无磨擦现象,电源线是否有破损,防止电机打火引起火灾。

6. 喷涂间放工件的架子应每季度清理残涂一次,处理废油纱、废煤油、汽油、松节油等物品时,应通知保卫部门及本车间安全员,并选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处理。

7. 工作完毕后,应清扫场地,将用完的废旧物品如棉丝等,集中放在专用器具内,不得到处乱扔乱放。

五、墙面喷涂标准规范?

墙面喷涂前必须打墙面打磨平整,清理灰尘,喷涂均匀,无色差,无明显接头,表面光洁等。

六、关于粉末喷涂的规范要求?

要求一:粉末喷涂操作人员,喷涂前必需对处理产品再做深入检验

要求二:粉末喷涂首先确定喷涂材料,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要求三:粉末喷涂未固化之前喷涂人员必需自检

要求四:粉末喷涂作业岗位必须规范,指导操作人员进行有效作业,将粉末涂料均匀地喷涂到工件的表面

七、发动机喷涂工艺规范?

①待涂品检査、保护及除尘

经A1odng处理烘干后的产品进行检査,若发现表面仍存在伤痕等缺陷应分选隔高;对所有不需要进行涂装的内表面、机加面、螺纹、丝孔进行100%保护。若工件在检査及保护时出现二次污染,应用醇类溶剂擦拭以免影响涂膜附者力。

②配漆

核对使用涂料的类别、名称、型号及品种,然后将涂料桶倒置进行一定时间的揺晃,再用专用工具开桶,用干净的搅拌棒将原涂料彻底搅拌均匀,根据生产量将搅拌均匀的原涂料转入不同的洁净的配漆桶中,加入专用稿释剂反复搅拌,并且调整到适合的施工黏度,然后以160~200日的铜丝网进行过滤。

③喷涂

喷涂工艺条件如下。

黏度(涂4杯黏度计,25℃)/s 18~20 喷枪压力/MPa 0.3~0.4

喷涂距离/mm 200~300 喷涂角度/度 90

喷枪口径/mm 1.0~1.2

喷涂灰底漆、铝粉漆、清漆可采用湿碰湿工艺;涂装前应将喷台、喷枪清洗干净,地面保持清洁,压缩空气无油、水,且保持稳定;涂装过程中,喷涂铝粉漆时,应不定期地对施

工涂料进行搅拌,以免前后加工的产品出现色差;涂装时,应遵循先喷死角和非注视面,再喷注视面的原则,涂装过程中需要换色时应将所有的供漆系统清洗干净以免出现色相污染和粗粧;经涂装后的零部件表面应均匀涂覆一层涂膜,不允许有漏喷、喷薄、流挂、发花和粗粧等不良现象;如果出现非涂装部位也喷上涂料的情况,应在湿膜状态下,用藤有溶剂的棉布清理干净,但不能损伤涂膜。

④晾干流平

不论是单一涂膜进烘炉前,或湿碰湿多层涂膜喷涂之间都应进行5~15min晾干。一是使涂膜展平,二是使溶剂释放。该过程中应避免空气灰尘的污染,保持通道清洁,同时不能用手触摸。

⑤涂膜烘干

温度140~160°C,时间30min。

烘干过程中温度应自控,或随时观察温度的变化,否则易出现固化不良或过度烘烤,使涂膜发脆,影响附者力。

烘干后的涂膜经自然冷却或强制冷却后,去掉隐廠工具进行检验。

⑥检验包装

涂膜外观注视面应光泽良好,丰満度高,无漏喷、流挂、针孔、起泡、缩孔、粗粧、变黄和色泽不均等现象。

性能检査时,现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做常规性能检査,应达到附者力不大于1级,硬度不小于2H,耐90#汽油24h。

包装前应对机加工装配面进行校平,使用专用盛具補包装。同时产品之间应以专用隔板隔开,视不同要求,产品应用泡沫袋先装好后放入带隔板的专用盛具補中。

八、GB静电喷涂安全规范?

标题这里提到的GB静电喷涂安全规范应该为:GB 15607-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该标准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设计及其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维修和管理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设计及其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管理,也适用于粉末静电喷涂工程的验收。静电流化床法、流化床法及其他流化涂装法也可参照执行。

九、轴表面喷涂修复方法?

1.

喷涂前轴颈的表面处理

根据轴颈的磨损情况,在曲轴磨床上将其磨圆,直径一般减少0.50—1.00mm。

用铜皮对所要喷涂轴颈的邻近轴颈进行遮蔽保护。

2.

喷涂 将曲轴卡在可旋转的工作台上,调整好喷枪与工件的距离(100mm左右)。

3.

喷涂后的处理 喷涂后要检查喷涂层与轴颈基体是否结合紧密,如不够紧密,则除掉重喷。

十、gb15607静电粉末喷涂规范?

GB15607是中国国家标准,具体规定了静电粉末喷涂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质量评定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规范。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概述:

1. 范围:适用于金属表面静电粉末喷涂工艺的涂装。

2. 术语和定义: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以便统一理解。

3. 材料要求:包括工艺用电电压、附着力、涂层硬度、耐溶剂性等要求。

4. 设备要求:介绍了所需设备的特点和性能要求,例如喷涂枪、高压电源等。

5. 工艺参数:涵盖了喷涂环境条件、涂装厚度、喷涂速度、喷涂距离等工艺参数。

6. 涂装试样制备:提供了试样制备的方法和要求。

7. 涂装质量指标:包括涂层厚度、表面质量、颜色一致性、结合力等质量指标。

8. 涂膜检验方法:详细介绍了涂膜厚度测量、涂层外观检验、结合力测试等检测方法。

9. 质量评定: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涂膜质量评定和等级划分。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对涂料包装、运输和贮存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请注意,以上是对GB15607标准的简要概述,具体细节以标准文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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