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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不予延续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4-08-01 10:40:18

一、采矿权不予延续的几种情形?

釆矿权不予延续有以下几种情形:1.可利用资源储量己用完,资源枯竭。

2.具有严重违法形为。

3.企业不能履行矿权人应承担法定义务。

4.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5,矿区范围存在于生态红线以内。

6.存在矿权争仪及纠纷。存在以上条款的采矿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不予延续或延迟延续的行政决定。

二、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不予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不予进行工伤认定,与不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不是一回事。受伤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单位工会组织,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若是发现并不符合规定条件,那最终就是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但要是受理了申请,发现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那最终做出的就是不属于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由此可见,二者是完全不一样的。

三、不予撤销登记的几种情形?

第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

通常说来,对于有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这既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让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但是,有些行政许可的事项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事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于这些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可能很快就开始了生产经营等活动,而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中的违法情形,即可以对行政许可予以撤销。但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行政许可即使有违法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上级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许可,但可以要求被许可人补齐相关的许可手续,特别是要加强对其生产建设等活动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有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处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其行政许可,但是,即使遇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因素,但是,被许可人没有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管理活动中比例原则的要求。

第三,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知道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定的期限内撤销行政许可,超过了这期限就不应当再予以撤销。这是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四、不予受理的调解情形有哪些?

是民事案件不予受理范围吗?主要范围如下: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汞矿最多的国家?

汞矿最多的多的国家为:西班牙9万吨,中国8.14万吨,意大利6.9万吨,吉尔吉斯斯坦4.5万吨。

世界汞矿床主要分布在特提斯-喜马拉雅构造带上。矿床主要类型为碳酸盐型,占汞矿床储量的90%,其次是碎屑岩型和岩浆岩型。

六、亚洲最大的汞矿?

丹寨汞矿始建于20世纪40年代,曾是中国乃至亚洲规模最大的汞矿,90年代逐步停产。

矿区南北长36公里,东西宽5公里,占地面积约180平方公里。全矿区有近百个矿洞,主坑道有2层,总长8公里,分坑道有30多层,长达100余公里。

在贵州大山深处的丹寨县曾经有一座国营汞矿,曾是中国乃至亚洲规模较大的汞矿之一。然而在70多年后,随着资源的枯竭,这里已成了一片工业遗址。图为汞矿路边的雕塑。

这里是矿区生活区曾经非常繁华,一度有2万人在这里工作、生活,这里曾被称为“小香港”,曾经比县城还热闹,以至于当年丹寨人赶集都不去县城,而是到这个距离县城10多公里的汞矿。

七、不予受理的旅游投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旅游投诉有下列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3)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4)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5)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对于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八、采矿权延期需要提供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山保有储量证明材料

4、2016年资源动检监测备案证明

5、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价款、资源补偿费、使用费票据复印件)

6、缴交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证明材料

7、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9、是否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情况说明

10、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不予调查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比如,某建筑类民营企业A,是某国有房地产类开发企业B的承包商,该民营企业A与国有企业B发生工程款的结算纠纷,经过法院判决后,该民营企业A败诉,但其不服,认为该国有企业B“仗势欺人”,于是向纪委监察机关举报。在举报中,又列举不出B国有企业的具体违法违纪线索。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不予以受理,要求该民营企业A通过司法上诉解决。

第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某市机关干部S,部队转业后,一直认为自己不得志,得不到提拔和重用,怀恨在心,于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本单位干部作风、选拔用人机制不规范等。纪委监察机关认为,这属于组织、人事部门管辖事项,不予以受理。当然,对于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有义务并转告举报者,如认为本单位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举报或反映情况。

对于上述第一、第二的情形,还有举报人或线索提供人,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会根据规定,告知检举、控告人,或反映问题的人员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比如,有的单位发生盗窃事件,致使个人及公共物品丢失,有人认为是单位看管不严、负有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告知,此类情况应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在立案调查中,牵涉出干部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介入。

第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这种情况比较多,主要是一些人员为了“泄私愤”、“打击报复”等,编造出一些干部违法违纪事件,还有的根据坊间的传说、只言片语,进行举报,尤其是通过匿名举报,只是泛泛的列出了违纪的现象,但又无法具体到人员或具体到事件,使纪检监察机关无法核实和调查,也不会予以受理。

所以说,作为普通公民,如果你认为有利益诉求,或认为有问题反映,或为了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反映问题,还是要了解到以上几点,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投入。

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几种情形?

不予行政拘留情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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