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爱淘宝

市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谁负责?

时间:2024-08-01 14:20:19

一、市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谁负责?

地方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两个主体责任  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预案。

二、石油管道价格

石油管道价格的重要性和影响因素

石油管道价格的重要性和影响因素

石油管道是石油工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石油产业链的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管道的运输效率和成本直接影响着石油行业的发展和利润。因此,石油管道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是石油行业关注的重中之重。

石油管道价格的重要性

石油管道价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决定了石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一个合理的管道价格可以降低石油运输成本,提高公司的利润率。另外,稳定的管道价格还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推动石油行业的发展。

石油管道价格的合理性还影响着石油市场的稳定。如果管道价格过高,石油公司将陷入困境,供应链将受到破坏,从而影响市场供需关系,导致价格波动、恶性竞争甚至资源浪费。因此,维持石油管道价格的稳定性对于保持市场秩序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是非常关键的。

石油管道价格的影响因素

石油管道价格的形成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影响因素:

1. 原油价格

原油价格是石油管道运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当原油价格上涨时,石油管道运输成本随之增加,进而推高整个管道系统的运营成本和价格。因此,石油管道价格与原油价格密切相关。

2. 管道运输距离

石油管道的运输距离是影响其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运输距离越远,管道的建设和维护成本就越高,从而使管道价格升高。

3. 市场需求和供应

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对石油管道的价格形成也起到关键作用。当市场需求过大或供应过剩时,石油管道的价格会相应受到影响。当需求高于供应时,管道价格通常会上涨;相反,当供应超过需求时,价格则会下降。

4. 管道容量

石油管道的容量也会影响其价格。如果管道容量较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将导致供需失衡和价格上涨。相反,如果管道容量过大,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和价格下跌。

5. 建设和维护成本

石油管道的建设和维护成本是影响管道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建设和维护石油管道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土地征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管道维修等方面的费用。这些成本必然会反映在管道价格上。

总结

石油管道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对于石油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合理的管道价格才能降低运输成本、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从而推动石油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维护石油管道价格的稳定性,需要合理制定政策,优化供应链,确保原油价格的合理性等。同时,还需要加强管道建设和维护,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多方面的努力,石油管道价格的稳定和合理化将成为可能。

三、石油的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随着石油和天然气产量的增长而发展起来的,是借助管道送气体、液体、流体的运输技术。目前已成为陆上油、气,颗粒煤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近年来输送固体物料的管道,如输颗粒煤、输精矿管道,也有很大发展;

  一、优点

  (1)可以连续运输,不受气候影响,全天候,送达货物的可靠性高。

  (2)管道可以走捷径,运输距离短;

  (3)运输量大,国外一条直径720毫米的输煤管道,一年即可输送煤炭2000万吨,几乎相当于一条单线铁路的单方向的输送能力;

  (4)环境效益高,没有有害物质排放。

  (5)运输工程量小,占地少,管道运输只需要铺设管线,修建泵站,土石方工程量比修建铁路小得多。而且在平原地区大多埋在底下,不占农田;

  (6)能耗小,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是最低的;

  (7)安全可靠,无污染,成本低;

  (8)可以实现封闭运输,损耗少。

  二、缺点

  (1)专用性强,运输货物过于专门化,运输物品仅限与气体、液体、流体。

  (2)管道起输量与最高运输量间的幅度小,因此,在油田开发初期,采用管道运输困难时,还要以公路、路、水陆运输作为过渡。

  (3)永远单向运输,机动灵活性差。

  (4)固定投资大。

四、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第十二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规划或者计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送当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

  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设施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二)埋设地下电(光)缆;(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管道企业职工与他人相互勾结,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致使本地区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一)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二)向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何时起实施?

10月1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10月1日起实施

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六、中国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道公司都有哪些?

随便谈谈看法。并不太严谨。

中石油以前是一家管道公司,后来随着业务扩大,按区域划分成了西部管道、西南管道、西气东输、东南亚管道、中亚管道等,还有后来并入的北京天然气管道公司。之后整合成了天然气管道板块。

中石化则是以管道销售一体,好像以地域划分,如华东局等。

中海油的管道公司,据说大约占全国长度的10%左右,就不太了解了。

第一,管道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涉及前期投资,国家西气东输战略投资非常大,而这些投资都放在了中石油,造成了资源倾斜。而这种国家级战略投资大多独立运营,比如三峡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总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等。因此每几年都会有管网独立运营的传闻。

第二,资源重复浪费,这个之前也有人论述过,类似移动和联通一样,两家看似互不干涉可以反垄断,实则重复建设基站、信号塔等基础设施,造成资源一定程度的浪费。管道也类似,虽然有国家的统一调配,但是众多互不干涉的子公司难免有一些重叠区域重复建设的泵站/压气站以及销售网络。

第三,方便统一管理。国家近些年逐渐对民企开放炼化市场,而炼化市场的原材料正是需要通过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因此成立一个独立于三桶油之外的独立管网可以为各地方炼化公司的原料进口提供一个稳定的平台。另一方面来说,更利于国家对炼化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除了上述几点外,利润最大化、效仿国际公司管理模式可能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国内的石油天然气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成立一个独立的管网公司也是瓜熟蒂落,必然的选择。

七、石油管道焊接?

SYT为石油天然气标准,只适合石油天然气项目,GB50236-1998为所有化工项目都可以用的验收规范!管道焊接验收执行GB50236-1998问题不大,有要求的才SYT4103-2006。至于焊接工艺评定全部执行JB4708

八、石油大亨管道怎么分布?

石油大亨管道分布在全球各地,根据石油生产和需求的地理分布而设立。主要分布在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例如中东地区的石油大亨管道主要向欧洲和亚洲输送石油,北美地区的管道主要向美国和加拿大输送石油。此外,还有跨国管道连接多个国家,以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管道的布局考虑到地理条件、政治关系和经济利益,以确保石油能够有效地从生产地输送到消费地。

九、石油管道直径?

尺寸、管径和管壁厚度都是根据管线设计输量来的,就像一条输量为200W吨/年的管线和400W/吨每年的管线直径管壁都不一样。一般来说76mm×10mm的20#钢的管线就可以。

然后还要根据输油泵的设计排量,站间距,如果站间距太大,输油泵出口压力就会很高,回压大,这时候就要修副线,或者中间站,来保证输量。材质一般都是20#钢,管壁厚度要考虑到腐蚀速率和管强,管径越大的管线,它的壁厚就越厚。

十、石油天然气管道水工保护工程需要施工资质吗?

这是必须的。没有资质就接了不工程的。

管道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