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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透水事故定义?

时间:2024-08-02 16:20:22

一、重大透水事故定义?

受到重伤的人数不同:重大事故的人数是在50人到100人之间,特大事故的人数是在100人以上,同时还包括了急性的工业中毒;

透水事故是指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无控制地涌入矿井工作面,造成作业人员伤亡或矿井财产损失的水灾事故,通常也称为透水。

实际上其专业术语应为“突水”事故,在地质、矿产等专业文献中皆称为突水,可能在媒体在报道“突水”事故时,因方言发音等原因,误作“透水”,而广为流传。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是指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的事故,即特大事故以下达到一定标准的事故。

具体的标准如下。

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3、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4)只有一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6)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重大教学事故后果?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级别

第一条 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第二条 教学类

(一)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单位或教师拒不接受所管辖课程的教学任务而造成教学混乱。

3.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4.利用职权向学生索贿、受贿;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

5.擅自修改教学计划;擅自停课、调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考前泄露试题;考场上协助学生答题或考试后允许学生更改试卷;伪造学生试卷;学生未参加考试而给成绩。

7.不按评分标准随意阅卷,造成所任班级10%学生成绩有误;无原则处理学生考试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8.暗示或怂恿学生闹事、罢课,影响教学秩序。

(二)较大教学事故

1.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

2.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学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3.酒后给学生上课或监考,造成不良影响。

4.在国家级考试中,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各项操作等,造成不良影响。

5.未按规定完成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的指导、监督、检查、成绩评定等工作,或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岗位或不进行指导。

6.未按时命题,影响考试如期进行;试卷出现重大失误,使考试无法进行;监考不严,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7.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8.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教师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9.教学过程中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造成不良影响。

(三)一般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或找其他人员代课;调停课后未给学生补上所调课程。

2.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15分钟及

四、特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区别?

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的区别在于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

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什么叫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定义

一般事故的定义: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的定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的定义: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的定义: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扩展资料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六、什么是重大设备事故?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七、煤矿重大透水事故标准?

达到重伤的人数不同:重大事故的人数是在50人到100人之间,特大事故的人数是在100人以上,同时还包括了急性的工业中毒;

透水事故是指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无控制地涌入矿井工作面,造成作业人员伤亡或矿井财产损失的水灾事故,通常也称为透水。

八、重大透水事故是什么?

受到重伤的人数不同:重大事故的人数是在50人到100人之间,特大事故的人数是在100人以上,同时还包括了急性的工业中毒;

透水事故是指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无控制地涌入矿井工作面,造成作业人员伤亡或矿井财产损失的水灾事故,通常也称为透水。

实际上其专业术语应为“突水”事故,在地质、矿产等专业文献中皆称为突水,可能在媒体在报道“突水”事故时,因方言发音等原因,误作“透水”,而广为流传。

九、重大质量事故划分?

1、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

而且根据不同的事故发生因素可以分成技术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上的事故,还可能是因为管理不当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上面的事故,当然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果要达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话,需要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十、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定义?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扩展资料: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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