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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时间:2024-08-02 22:40:19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自有土地使用权分录?

1.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因为在获取土地阶段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取得,所以增值税制下的会计核算和营业税制下的会计核算一致,直接计入"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土地取得成本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账务处理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进行.

2.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发生了应税行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包括两方面:核算成本、核算进项税额.

借:开发成本--土地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3.以接受出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相关规定,投资人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并没有免交增值税,或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明确,"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增值税".

我个人认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视同销售,股东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出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包括两方面:核算成本、核算进项税额.

借:开发成本--土地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怎么做分录?

一般的顺序是:

1、项目在建时进行预交:借:应交税金-土增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结转利润或是清算时计提税金成本: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土增税

由此可见,应交税金只是一个过渡科目,这部分支出必然要归到税金成本中,税金成本是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一旦所有土增税清算完毕并交纳,应交税金余额为零.

三、优先取得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是物权。

债务人财产上有一种有限的物权,在清偿或者受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

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拍卖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人取得的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

四、物权取得的方式?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是指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二)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

五、矿权未取得时如何融资?

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由于未取得矿业权,债权融资基本上不可能的。主要是没有抵押或质押物。

股权融资就是通过转让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投资人获得股权(未来的收益或风险),企业经营者获得现金流。

对于矿山企业而言,最重要的资产就是矿业权及矿产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即使是矿产资源价值再高,得不到矿业权,都是空的。所以,我个人认为,矿业权没有取得,融资的概率为零。就是根本就不现实,不可能的。

六、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租赁?

答: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租赁,如果国家所拍卖出让的土地,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租赁,如果是集体土地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租赁的。

七、使用权取得方式怎么填?

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八、停车场经营权取得方式?

停车场经营权一般是承包经营,缴纳保证金,签订承包合同。

九、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鉴于城市管道供气的独占性、长期性,特别是在近2003年以来西气东输、海气登陆、进口LNG以及前景较好的俄气南下,为城市燃气供应提供了广阔的利润空间,各大城市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争夺也就在所难免,具备接气条件的西气东输沿线、忠武西线沿线陕西、河南、河北、北京、山东、江苏、安徽、四川、湖北、湖南等省主要城市燃气专营权已经基本被当地政府授出,东三省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南沿海的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的主要城市燃气专营权正在激烈的争夺中。

至2007年11月份,我国国内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跑马圈地"的时代终结,城市燃气巨头之间的竞争开始逐步扩张到上游气源。

十、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关于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下面这篇文章应该能回解决你的疑问:

作者:罗红律师

链接:商标权的使用取得方式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来源:律图与罗红律师联合整理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商标权的使用取得方式: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即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又称继受)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当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1)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2)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河北省唐山市有一个县级小啤酒厂,经过精心设计,制作了一个“豪门”商标。“豪门”商标使用后,引起社会各界瞩目,公司信誉有了很大提高,创造了很高的经济价值。这时,北京郊县的一个小白酒厂注册了“豪门”商标,使唐山“豪门”啤酒厂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后来,不得不花费巨资买下这个“豪门”注册商标。采取商标注册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督促他们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二、传来取得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现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程序,由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到你:)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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