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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已延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时间:2024-08-04 17:02:18

一、时已延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无效。

我国法律确立了相对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相对限制的范围内依法享有意思自治和缔约的自由。担保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可以约定条款,订立合同。但是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遵守法律就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相对限制。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抵押权人是否知晓该不动产已存在抵押的情况(申请办理余值抵押使用)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权可以通过查看房屋他项权证,或者和房主一起去行政服务中心中心查询。

至于余额抵押,是指该房屋价值100万,房屋所有权人已经用它作为抵押,借了50万元债务了,剩下的50万价值就是余额。

那之前的抵押权人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之后的抵押权人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债务人还不上钱时,把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比如拍卖了80万,那么这80万优先清偿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50万元债权,剩下的钱才轮到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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