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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条例?

时间:2024-08-07 06:32:17

一、矿山管理条例?

是一项规范矿山开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法规。它明确了矿山企业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保障了矿工的安全和权益,以及环境保护。在矿山生产中,的实施加强了安全监管、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规定了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要求矿山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因此,的实施对于保障矿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管理的思路?

1、安全管理应成为矿山企业的首要任务

众多周知,以煤矿为代表的企业由于作业大多在地下深处,所谓的“一通三防”也都是为了安全生产的一种防控手段。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系数,不仅是更好地做到以人为本,珍惜每位矿工的生命,更是为了对党和国家负责,减少和避免劳动生产中的无谓浪费,改善矿井下的工作环境。

1.1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

矿山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安全理念,安全技能、安全行为、安全评价、安全考核等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将起到推动作用。因此,作为安全文化它不仅仅是安全宣传教育,它应当渗透于生产管理的各个领域,进而融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同时,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强化内部管理,推动企业安全发展,稳定发展的不竭动力。所以,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仅有利于统筹兼顾,实现人机环境管理整个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实现企业建设本质安全型矿山的目标,而且更有利于树立企业外在形象,彰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1.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法

首先,工会、党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理念宣传教育,同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这样,使得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增强了安全宣传教育效果。安全教育争取要做到,不仅让安全文化进岗位、进班组,还要进社区、进家庭,不断丰富安全宣传教育载体,扩大教育覆盖面,多种渠道,层层渗透。

同时,要利用企业自身的报纸、电视台、广播、户外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展开宣传,采取多形式的培训和实践活动。对采掘工、特殊工种、特殊岗位的职工进行脱产培训和送出去的方式、对技术人员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培训,并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全面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除此之外,还要通过硬性制度的建立,规范和约束广大职工的行为,使他们自觉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让安全文化在矿山企业职工心中植根。

2、安全管理质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众所周知,安全管理的质量与矿山企业劳动生产率高低密不可分。在煤炭已经被称为“黑金”的今天,众多早些年名不见经传的煤矿企业纷纷走上更高的舞台,上市、扩大经营种类等都是他们表现出的形式。其中在我们身边风头较劲的企业包括潞安集团、郑煤集团和永煤集团等。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事故发生率低,即便有天灾,也因为妥善的处理能够将损失降到较低程度,这就给企业赢得了更多的利润,也有了扩大再生产和兼并其他同类企业的资本。

三、矿山由什么部门管理?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四、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设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保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五、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使新、改、扩建工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较高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矿山企业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七、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抗灾能力;  八、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落实;  十、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做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执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接尘接毒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以下内容我也是转载的,不合需要,别见怪哈!  《矿山规章制度》  目录  矿长责任制………………………………………………………………1  安全矿长责任制…………………………………………………………2  生产矿长责任制…………………………………………………………3  工程师责任制……………………………………………………………4  爆破员责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6  安全员责任制……………………………………………………………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联保互保职责…………………………………………………………..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矿长责任制  一、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工作。  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  八、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经常深入第一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严肃查处“三违”。  安全矿长责任制  一、积极主动配合抓好全矿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炸药库房的安全保卫)。  三、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并排表公布。  五、对跟班下井人员的差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考核。  六、发生事故,应第一个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生产矿长责任制  一、协助总经理,配合矿长抓好全矿生产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纪律、质检、安全、设备、后勤工作。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协调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外包工)之间的关系和当地的工农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质完成生产计划。  六、配合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整改记录。  八、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工程师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矿的开采技术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收集整理地质矿床资料,控制采场的边界,指导坑采人员采矿,确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矿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组织测量人员做好测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放好中心线、腰线、标高线。  四、根据地质的要求搞好采场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采掘施工图,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并切实做好矿藏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认真做好监选工作,及时掌握原矿、精矿、尾矿的情况,对跑槽、跑铜现象提出监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据地质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员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领导,服从主管安排,当好助手。  二、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矿山安全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全面掌握全矿不安全因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盲目生产,杜绝违章作业。对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五、定期开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予以监督。  爆破员责任制  一、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他人或遗失,不准滥用,剩余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不得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严防丢失、被盗的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业现场不能留存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分管矿长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层层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组织制订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计划,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会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的调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检查。  五、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压风工责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时送风、停风,服务井下正常生产。  三、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认真保养机械,适时加油加水。保持机械清洁卫生。  五、交班时,严格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风钻工责任制  一、风钻工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前提下。才能上岗作业。  二、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技术要求,坚持正规作业,不违章,按工程设计施工。  三、保证作业面空气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五、作业前要检查作业面的各种情况。发现有问题要及是处理才能开工。  六、下班后要向班长或调度员,安全员汇报作业情况。  采出矿工责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和带好应急灯等防护物品。  二、装车前要洒水,严禁干式作业,同时要处理好浮石。  三、向矿车装碴时,要推稳,严禁伤人。  四、推车时注意来往行人,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过风门时,车速要慢,并要发出信号,运输巷道无照明时,车前要挂照明灯。  五、装碴时如在碴堆上发现残炸药、雷管,应捡出来放在安全的地方。发现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从班长和安全员的管理领导,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员必须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并严禁站在井架边,严禁进入卷扬房,严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干扰信号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准自行打点信号乘罐,不准强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规定和乘罐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监督制止。  三、罐笼每次载人限量6人,载物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吨,严禁超载。  四、出入罐笼必须待罐停稳,信号工发出停罐铃,打开罐笼和井口安全门之后,罐内外人员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号发出后,严禁再次出入罐笼,罐笼在井筒中意外停止运行时,未经信号工与卷扬工联系好严禁从罐笼中钻出。  五、乘罐人员应手扶把手,面向罐门,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时,应避开交接班和人员集中乘罐时间,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笼升降超长材料、大型设备或爆破材料前,信号工必须与卷扬工和运送目的地的信号工联系好,说明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起止地点和用罐时间等情况,禁止用罐笼同时升降人员,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二、掌握矿山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定。  三、准确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生产工艺流程。  五、吸取其他矿山发生的事故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具有专班人员进行每周的全面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如卷扬工,线路,井巷等),并有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每天检查本矿的安全情况。  三、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上报和销案。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二、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记录。做到记录不填写完不交班,设备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隐患不处理妥当不交班。  四、做好各项记录并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五、对本班内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员说明情况而发生事故负责。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当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负责,认真细致,对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每一细节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登记日志。  二、当班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查清隐患的性质、程度,当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准确上报隐患情况。  三、发现隐患,要迅速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指定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四、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迅速查清造成隐患发生的原因,根据情节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后,要认真进行总结。记录隐患发生的原因、隐患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联保互保职责  一、互相督促: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每天班前、班后会,熟记有关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互相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标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互相检查:正确使用并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提醒对方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纠正对方违章、违纪现象,保证双方无违章、无事故。  劳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运转,增强全员战斗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员工要牢固树立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热情服务的观念,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一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跟班制,与采选和采矿工人同步跟进。后援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串岗。  二、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报批和销假手续。一线管理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援管理人员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所有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或医院证明交董事长办公司备案,并如期履行销假手续。  三、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到矿区、选厂。  四、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不准斗殴,不准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工作时间睡觉,不准看书报。  五、违规处罚:  1.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计达五次者予以辞退。  2.病假超过五天,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过三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4.无故矿工者,一天扣30元,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饮酒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辞退。  6.在工地打架斗殴者,第一次罚款30元,累计达三次者,劝退。  7.工作期间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的,第一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辞退。  8.因违规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带小孩上班或看书报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离岗、串岗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者,辞退。  上岗作业“八不准”  一、不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二、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现场打盹、睡觉、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四、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送工具。  五、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并严禁在易燃易爆区抽烟。  六、不准桶架超载(限载6人)。  七、不准赌博、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井下生产场地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五、矿山管理专业有哪些大学?

全国矿业类专业大学分别有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东北大学。中南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等等采矿工程专业培养具备固体矿产开采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采矿工程师的基本能力。能在采矿领域的等方面从事矿业开发规划。

六、废弃矿山管理属哪个部门?

一般是属于原来开采人负责它的后期管理,不过一般开采完毕后会回填或者恢复耕地之类的,有时也属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来管理,还有的属于当地村民来管理,很复杂,要看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七、矿山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不包括行业监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职责;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矿山顶板分级管理规定?

根据顶板岩石的软硬和稳固程度、地质构造和破碎程度、采场跨度大小、顶板岩矿的透水性等不同,将顶板分为如下三级:

一级顶板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应列为一级顶板。

(1)岩质疏松、层、节理发育。

(2)有较大的断层或较大的地质构造错动,互相交错而形成的角锥体(三角滑)。

(3)矿体中等稳固,但顶板有破碎现象和假顶。

(4)采掘面接近顶柱、空区、旧巷、地表。

(5)有渗水现象,有陷落危险。

二级顶板条件:岩质坚固,层、节理比较发达,有时亦形成小型角锥体或局部渗水现象。

三级顶板条件:岩质坚固,层、节理不发达,只有少数小断层,形不成角锥体。

九、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 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

(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申请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环境

十、矿山环境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环境,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保护,是指矿业生产活动中,为保护矿山环境和防治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采取的环境保护行为。开发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起的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对水体、土壤、空气的污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危及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五条 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保护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矿山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 鼓励增加矿山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普及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矿山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 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山的名称、企业名称、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性质、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种类、规模和年限;

(二)矿区周围地区自然环境状况(包括水、气、土地、植被、野生动物、人文建筑等);

(三)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的种类、成份、数量、处理方法和计划;

(四)矿山开发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预测;

(五)对矿山环境引起的最终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及影响程度与原因;

(六)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

(七)矿山环境监测制度;

(八)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九)采矿申请者对矿山环境保护所承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采矿申请者签章及日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在延续和变更采矿许可证时,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大、中型矿山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矿山企业法人,是本矿山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编制具体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恢复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矿山发生的环境纠纷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和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年检)同时进行。矿山环境管理工作列入矿产行政管理目标,并实行考核、奖惩。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各类矿山企业进行矿山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进行调查和评价,制定本行政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和专项复垦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制定和发布《安徽省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工程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三章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矿产开发论证和设计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问题,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采矿方案或技术措施,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新成果,减少或避免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矿山企业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采矿、选矿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和淘汰。

第十九条 禁止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矿山(矿田、水体、空气)环境的落后方法和技术生产黄金等贵金属、硫磺、磷肥、石棉制品和有色金属等。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空气、土地及水源的破坏和污染;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面开裂、塌陷、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和盐碱化。

陡坡开采或堆放土、矿石、废碴要保证边坡稳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治崩塌和滑坡的发生。

矿山的开采范围与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采矿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矿区与相邻地区水均衡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合理开发和利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防止水污染与水源枯竭。对酸性矿坑水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必须采取净化措施,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

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采出的暂不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物、低品位矿石、难选的矿石和含有有用组份的尾矿,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妥为存放,其堆放场和贮存池应采取防止流失、自燃和避免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的废石、废碴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设置堆放场或尾矿池存放,堆放场或尾矿池应节约用地并与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和废弃地,应保持尾矿坝稳固,采取防自燃、防粉尘、防溢流和防渗透的措施,避免扩散与流失。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碴或尾矿直接埋入地下或倒入水体,其堆放场或贮存地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透、防自燃和防失散的措施,并设置雨水和渗出液的收集、处理、采样和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 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固体矿物和废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准露天存放或向水体排放。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措施,恢复土地用途。

采矿权人对其矿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耕地、草原和林地等的破坏,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返田、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进行恢复。恢复工作应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分期进行。最终的恢复工作,必须按规定要求在闭坑前或者停止开采后按期完成。

矿山环境恢复的费用由采矿权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应当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现有矿山应制定计划,逐年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闭坑矿山在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由采矿权人(即受益者)出资治理。

鼓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

第三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利息转入本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做它用,只能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逐步返还保证金,在矿山环境治理完成后,并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未交纳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矿山环境恢复工作应与矿山开发工作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避免对周围地区造成损害,达到所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防治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矿山环境恢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矿山闭坑后的最终恢复工作由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矿山开发活动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应进行恢复并达到下述基本要求:

(一)对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整治、夯实,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可供其它利用的状态,并不得产生扬尘、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等;

(二)被恢复土地的利用,不会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不会减少水源或污染水源;

(三) 废弃物堆放要稳固,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应当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废弃物上应当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开挖占用耕地时,必须将耕地耕作土层的土壤单独堆放,用于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本企业或邻近企业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石、废碴,充填挖损区、塌陷区或地下采空区,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五条 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其它用途的,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对形成的危岩、危坡、山地开裂、地面沉降和塌陷等必须进行治理,排除危害,必要时应设置安全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碴堆、尾矿坝、废水池和废液池,在闭坑时要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施,保证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三十七条 对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线、道路和景点等,不得阻断或者破坏,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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