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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4-08-10 12:36:23

一、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借款合同是指借出人与借入人之间按照约定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借贷的法律文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需要满足一定的生效要件,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本文将讨论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以及每个要件的重要性。

1. 合法权利人

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是合法权利人的存在。合法权利人是指借出人和借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双方必须确认彼此的身份和资格,并确保他们具备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权力和能力。

2. 合法目的

借款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合法目的是指借款用途符合法律、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借款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等合法目的。如果借款的用途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借款合同将无效。

3. 完整约定

借款合同需要包含完整的约定条款。完整约定是指合同中包含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的明确约定。双方应当充分商讨并明确约定这些条款,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

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以便双方有据可依。此外,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何处理未尽事宜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

4. 自愿意思表示

借款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自愿意思表示是指借出人和借入人在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后果之后,自主决定签署合同。合同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或其他非自愿的手段来达成。

5. 合法形式

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合法形式的要求。合法形式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订立和表达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因此,借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应当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借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6. 不违反法律、法规

借款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例如,借款合同不能涉及非法借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借出人和借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以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合法权利人、合法目的、完整约定、自愿意思表示、合法形式和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这些要件,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如若双方无法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借款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行为。然而,这些法律行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生效要件之后,才能够对相关方产生法律效力。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呢?本文将详细解释这些要件并加以说明。

合意

首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合意。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必须是各方自愿达成的并获得共识。这意味着行为的双方必须心甘情愿地达成协议,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欺诈或强迫。为确保合意的存在,交易各方通常会通过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来记录他们的意向和约定。

能力

其次,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能力。行为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除非通过法律程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法目的

除了合意和能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还包括合法目的。行为方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否则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例如,一项违反公众道德的协议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这意味着行为方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可能导致行为无效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合意、能力、合法目的和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满足这些要件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才能够对相关方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进行任何法律交易之前,各方务必要充分了解并满足这些生效要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三、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有哪些?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侵犯表演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背表演者意志行使表演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损害表演者法定利益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构成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具体的表形形式有以下几种:

  1、侵犯表演者身份权的行为。表演者对其从事的表演活动有权要求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以表明表演者身份。如果违背表演者的意志,则构成对表演者身份权的侵犯。

  2、歪曲表演形象。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并有权禁止他人将其表演形象用于可能损害表演者声誉的其他用途。请大家思考,现在电视上流行的“模仿秀”节目是否涉及侵犯表演者权呢?一般认为,单纯地模仿表演不构成侵犯表演权,但如果是歪曲性的模仿或丑化性模仿他人表演,导致损害表演者的声誉的,就会构成侵犯表演者权。

  3、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当然,由于表演者不像著作权人那样享有机械表演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而非现场表演时,不需征得表演者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其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4、未经许可对他人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

  6、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

五、矿权类型有哪些?

矿业权具体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六、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转移是?

动产,或经过登记的车辆、船舶、飞机等,未经登记不等对抗第三人。

七、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增与等。(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之所以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之分,原因是,破产程序一旦启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即归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所占有、管理和控制,而破产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的权利,即使处分亦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此,只有对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立法均规定有一定的临界期间,有的还根据不同的行为设置不同的期间,行为的危害性越大,期间越长,反之越短。例如德国破产法规定无偿行为的临界期间为10年,相符补偿的临界期间为3个月;芬兰破产法规定欺诈性行为的临界期间为5年或10年,而未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临界期间为90天。在我国,目前法律未规定不同的临界期间,通常认为我国破产法的临界统一规定为6个月,这6个月,是指破产程序启动时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6个月,而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破产宣告之日仍存在一个期间,这期间发生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亦属撤销范畴。这种关于临界期间的规定的相同性,过于单一、笼统,使得有害程度不同的行为对交易安全的饿潜在危胁程度相同,形成明显的不合理。综观目前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破产案件,企业在申请破产前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已没有清偿能力,启动破产程序实乃迫不得已,此时,破产债务人已无什么资产,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清偿率。因此我国破产法也应规定不同的临界期间,对危害性大的损害行为如无偿行为、隐匿、私分、毁损财产行为的临界期间可作相应调整,增长到1至2年。在审判实践中,破产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法官可以运用临界期间的适当扩张原则,尽量予以撤销,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要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该主体就是破产债务人实施损害行为的实际获益人,只有实际获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得以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际的行为获益人或行为获益人已死亡或注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撤销权则无法行使。(四) 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对于破产债务人主观上的恶意,是否应作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观点一认为应将恶意性的行为作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要件,观点二认为不应将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恶意作为构成破产撤销权的要件,观点三认为应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应以当事人主观上的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是要损害行为人利益,即应撤销。在破产债务人为无偿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未支付对价,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其利益影响甚微,故可以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害及债权均可撤销。但对于有偿行为,因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交易的价值,当事人以某种价格或基进行交易一般具有合理性,因此在否人破产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效力时,应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考虑在内。当债务人为该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存在,即为恶意,应予以撤销。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受益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要件。我国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的关联性,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应适度地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其理论依据是我国民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民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情形不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态度,因为债务人无偿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已表明了自己的恶意;另一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明知该情况的,该行为的有偿性,决定了法律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由于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是民法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拓展和延伸,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应受民法一般性原理的调整,以适当扩张可撤销行为。

八、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有哪些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弓箭的组成要件有哪些?

常规弓箭最基本的结构是由弓臂、弓弦和箭簇三部分组成。

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属于意思表示行为. 代理人要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双方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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