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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多久算旷工(劳动法规定旷工半天)

时间:2022-03-14 22:38:05

案例简介

孙是一所学校的会计,月薪9800元。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

产假结束后,孙回到博文公司工作,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学校对其多次警告批评,并于2017年12月6日发出最终警告通知书,称其多次严重旷工已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对孙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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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

学校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18年1月15日

孙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

2019年4月16日

仲裁委判决学校支付孙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作为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孙和学校不服,均诉至法院。

发现

《学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3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主管级处分两次。

一年旷工三天者,给予书面严重警告,严重者予以辞退。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合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3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认定,即使认定为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者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对旷工半天或者一天的认定,明显扩大了看劳动者违纪的行为。

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与孙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鉴于孙仅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学校应向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学校应按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含2017年4月至9月的产假)向孙安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

扩展分析

1.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工人迟到早退?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果不直接放大员工迟到早退的行为,而是将迟到早退的行为折算为违纪累计次数,以违纪次数为基础规定违纪条件。比如制度规定“员工半年内迟到或早退不足30分钟10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符合业内普遍的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2.孙于2004年8月1日加入本公司。为什么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如果本案不属于2008年1月1日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部分案件仍需支付,参见文末链接),则不应计算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的经济补偿金。

来自: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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