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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户怎么办(担保人拉黑几年以后可以解除)

时间:2022-03-21 04:26:05

作者:刘梦缘,明初高峰

编者按:

长期以来,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银行配合消除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的诉讼案件很多,但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一般此类案件审判水平较低,难以检索到权威案例,笔者前期也没有整理出一个系列。不过最近收到很多这方面的咨询,我就以省高院的一个案例展开。详见实操分析。

裁判概述:

保证期间银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担保责任免除事件终止超过五年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存在没有依据,银行应当依法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信息,纠正担保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案例摘要:

1.2009年6月10日,银行向翟某某发放涉案贷款,贷款期限至2010年6月4日到期,由李某某提供担保。

2.经审理查明,银行无证据证明其在涉案贷款到期后的保证期间对李某某主张过权利。

3.2019年1月17日,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消除人民银行显示的李某某不良信用记录。

4.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银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争议焦点:

银行是否应该消除李某某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洪都博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免除李某某对涉案贷款的担保责任。同时,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因此,在李某某保修责任已经免除,且事件已经终止五年的情况下,不良信用记录的存在没有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因此,某某银行应当依法将信红豆博客信息提供给银行征信系统,更正李的不良信用记录。某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客观反映,是个人信用活动表现的客观记录。因免除法律责任而不改变录制内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20)鲁民审第8761号

相关法律法规: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间,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进行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练习:

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对依法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终依法提供给合法信息查询者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笔者在这一系列文章中所讨论的征信系统,只是指央行的征信系统。该系统的主要用户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终端通过商业银行的内网系统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机构不在本系列讨论之列。

鉴于上述分析,央行征信系统中当事人的信用信息记录由各金融机构提供。因此,如果存在虚假记载,或者虚假记载对当事人造成影响,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消除相关信息。此类纠纷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受理范围没有争议,但部分法院【日照中院(2020)鲁11 2792号】认为:“同时……人民银行是征信的监督管理主体,XX银行只是不良信息的提供者,无权删除不良信息。一审法院判决XX银行消除董XX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观点能否成为主流观点还有待观察,但可以作为诉讼的参考。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申请注销相关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笔者总结梳理出三种常见的洪都博客类型:1 .借贷、担保行为被查证为顶呱呱、冒名顶替的;2.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包括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责任后转移的诉讼时效)而成为自然债权,法院因债务人的时效抗辩而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3.如果银行在保证期间未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会以银行对保证人的权利消灭为由驳回其主张。这三种不同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作者梳理了主流观点:

第一种情况,银行应立即配合消除征信系统对原债务人不良信息的不当记录,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银行应当如实报告债务人与征信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信息。审判实践中的主流意见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申请,银行有义务配合消除不良征信。但债务人仅在债务到期日起5年内以此为由请求消除不良信用信息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种情况,多数意见认为,只要保证期间过了,债权人就丧失了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债权人无权基于原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既然权利人没有基于此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可能,担保人也没有不诚信行为,那么银行就应该配合删除相关不良记录。这就是本文引用案例判决的情况,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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