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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中幼童(故意高空抛物砸伤楼下小孩!)

时间:2022-04-04 16:38:54

高空坠物砸中幼童(故意高空抛物砸伤楼下小孩!)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

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

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这类新闻报道中

事件的主人公常常是“熊孩子”

但是今天

这个高空抛物事件的主角,

却是一名7旬老人。

近日,

贵州兴义市一名七旬老人,

故意从7楼投掷物品,

砸伤了正在楼下玩耍的小孩。

法院判定老人犯高空抛物罪,

判处拘役3个月,

缓刑5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这是“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后,

黔西南州宣判的首例。

据公诉机关调查了解,

75岁的卢某某平日里,

经常会从窗户外面乱扔东西。

而楼下一旦有小孩玩耍,

老人则会变本加厉。

公诉人:

发现一群在楼下玩耍的小孩,都用手指着一栋房屋的楼顶,有小孩说,有人在乱丢东西下来。平时只要有小孩在门口玩,那位老人家就会扔东西下来打。

2021年6月的一天,

一群小朋友正在小区里玩游戏。

卢某某直接爬上了7楼楼顶,

将鞋子、黄瓜等硬物,

朝着孩子们的方向扔去,

其中一个孩子不幸被砸中。

公诉人:

对面楼上的一位老奶奶就丢了一双鞋子下来,当时没有砸到小朋友,接着老奶奶又丢黄瓜、木棍还有一截玻璃下来。其中,木棍砸中罗某珂的头部。以前在楼下玩的时候,老奶奶也会丢东西下来。

这个孩子的头部

被卢某某抛出的木棍,

砸出了一个包块,

但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卢某某赔偿了2000元。

经审理,

兴义市法院认为,

被告人卢某某

从建筑物高层抛掷物品,

导致他人受伤,

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综合考量被告人

已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

对被告人卢某某做出以下处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有话说:“高空抛物”不是无关痛痒的小事,

是悬在别人头顶上的一把“利刃”!

出了事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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