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期取证(结夏安居制度及其意义!)
克期取证(结夏安居制度及其意义!)
一、名义
安居,又称夏安居、雨安居、坐夏、夏坐、结夏、坐腊、一夏九旬、九旬禁足、结制安居、结制等,是重要的僧伽规制。其中“坐夏”“坐腊”之名称,玄奘大师认为是前代译经律者的错误翻译,如《大唐西域记》卷第二载:
前代译经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腊。斯皆边裔殊俗,不达中国正音,或方言未融而传译有谬。⑴
按中国的文化,“腊”字本指阴历年底,后也转作“岁”或“年”之义;那为何将“腊”用在安居当中呢?原来戒律规定七月十五日前安居结束,僧团要举行自恣受岁,这一天对比丘或比丘尼而言就是相当于我们平日所说的“过年”,意味着要增加了一岁。坐腊的“坐”字可以引申为“居”或“住”之义。“坐腊”合起来之义也就不解自明,未必是“传译有谬”。
但也有将冬安居说为“坐腊”的,如法国学者沙畹伯希和在整理敦煌资料时发现说中亚佛教的一个特色,即是在夏安居之外有冬安居,将此冬安居名为“坐腊”。如果是这样,那就更好解释了。
那何谓安居呢?道宣律师所著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以下简称《行事钞》),把安居的内容,叫做“安居策修篇”,从这名字本身可以看出安居主要以策修为主。如元照律师在《资持记》卷上四解释:
形心摄静曰安,要期在住曰居,随时警励曰策,三业运善曰修。 ⑵
如此定义,虽然诸部广律没有作这样的说明,却也深得律要。
二、结夏安居的缘起及其实践的意义
1、结夏安居的缘起
结夏安居的缘起在诸律中的记载大致相同,由于印度每年的雨季,受喜马拉雅山的自然环境的影响,恒河平原的降雨量大增。河水上涨对云游行脚的出家沙门的生活构成了严重影响。加上雨季外出乞食行脚,容易踩杀虫类及草树的新枝。故此,印度的婆罗门教及耆那教等宗教均有雨季安居的习俗。其中婆罗门教的出家修行者,每年中的八个月以云游的方式行脚于各地,其余四个月的时间,由于雨季的影响,在固定的场所安住。耆那教也有在雨季止住的严格规定。佛教亦沿用了雨季安居的宗教行事。对此,《四分律》卷三十七载:
尔时佛在舍卫国只树给孤独园,时六群比丘,於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时夏月天暴雨水大涨,漂失衣钵坐具针筒,蹈杀生草木。时诸居士见皆共讥嫌:沙门释子不知惭愧,蹈杀生草木,外自称言,我知正法,如是何有正法?於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夏天暴雨水大涨,漂失衣钵坐具针筒,蹈杀生草木断他命根,诸外道法尚三月安居,此诸释子,而於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天暴雨水大涨,漂失衣钵坐具针筒,蹈杀生草木断他命根。至於虫鸟尚有巢窟,止住处,沙门释子,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天暴雨水大涨,漂失衣钵坐具针筒,蹈杀生草木断他命根……诸居士於草木中有命根想。⑶
此中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行事钞》总结为三点:
一、无事游行妨修出业;
二、损伤物命违慈实深;
三、所为既非故招世谤。⑷
前两者体现了安居的积极意义,最后一点是恐招世间人的诽谤。原来印度传统文化认为草木亦有命根,在以上引文中特地指出:“诸居士于草木中有命根想”。於此可见当时诸外道安居的原因,同时也可见当日印度社会对草木有命根想的民俗信仰,是很强固的。此外,古印度的传统文化认为树林草木等处为“鬼神村(鬼神所居住的处所)”,在佛教戒律中还有“坏生种(鬼神村)学处”。而且在夏季草木茂盛,僧人四方行脚必然会践伤这些,就会导致所谓的触犯民俗禁忌,这对于在家居士看来是非常严重的。如《五分律》载:
诸比丘不知三时应行不行,常说少欲慈愍护念众生,而今践蹈无仁恻心,无沙门行破沙门法。⑸
安居的缘起主要的动力还是因为出家比丘一年三时在外行脚,由于夏季草木茂盛,又古印度的民俗文化“于草木中有命根想”的原故,招来在家居士的诽谤,这是主要的原因。由此而制定了安居的作法。
2、安居实践的意义
安居期间主要以修道为主,虽然这种安居的作法沿用于印度的传统宗教,但佛陀沿用时已附上佛教的特色,自然也就离不开我们出家修道的宗旨——自觉觉他。因此,在安居选择处所时找一个依止律师很重要,以便以请教修行中的种种疑惑。
关于安居的意义,我认为有四方面的意义:
首先在夏天行脚容易造成衣鉢坐具等被雨水所漂失:在印度每年的雨季这个时候,受喜马拉雅山的自然环境的影响,恒河平原的降雨量大增。河水上涨对云游行脚的出家沙门的生活构成了严重影响。《四分律》卷三十七就记载当时六群比丘一年三时春夏冬都在人间游行,当时刚好遇到暴雨水大涨,结果衣钵坐具针筒等被雨水所漂失。
第二是护生:一方面是保护自已的生命;一方面是保护动物以及草木的生命。因为在夏季树木茂盛而引来许多如蛇等之类的有毒性动物,僧人往树丛中经过难免伤到自身。同时它们也会被我们所伤。
第三、令居士生信:在诸律中,如《四分律》、《十诵律》、《五分律》等都提到当时比丘于夏中没有安居,同时还“蹈杀生草木”,引来居士的讥嫌,导致居士对佛教失去信心。如《十诵律》卷二十四载:
诸异道沙门婆罗门,夏安居时潜处隐静,譬如鸟日中热时避暑巢窟。诸异道沙门婆罗门,夏安居时潜处隐静,沙门释子常作此心,自称有德,而夏中游行,践蹋生草残害物命。⑹
如上所说如没有安居还会招来比丘僧团不如外道的讥嫌。因此,安居的作法也可以令居士对僧团生起信心。
第四、克期取证:僧人一年三时行脚,安居正是一个集中精力来修行的好机会,安居期间放下一切事物安心办道,所以在佛陀时代每次安居结束都有许多比丘证道,律典还记载当时有比丘安居期间受益非浅,而向佛陀提出延长时间。特别是当今时代,许多僧人一年到晚比世俗人还忙,无暇修学,长期如此下去,最后连自已是什么身份都忘了。如济群法师在《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教育制度》一文中就提到:
从现实僧团来看,安居的这种制度太重要了。在这个科技、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在全面改革开放的今天,许多寺院都已成了城市中闹市的闹市。出家人一个到晚要忙于应酬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要经营庞大的寺院旅游事业,要管理寺院,还要做种种弘法、慈善事业。今天的许多寺院管理者,他们和在家人一样忙。
长期从事寺院行政事务管理的结果,势必心会变野了,人要变世俗了,烦恼妄想会增长了。久而久之就失去自我观照能力,正念再也不会产生作用了。三月的安居,是让长期劳作、运转的身心休息一下,有个缓冲的机会。充充电,通过经教的薰习,能把正念提起;通过禅修,培养定力。这样进入做事的时候,就能保有良好的心态。在五欲尘劳面前能有定力,不会沉溺其中,为八风所动。⑺
由以上说明安居对我们的实践意义,特别是第四点“克期取证”。特别在这个时代,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济群法师所说的现代僧人“长期从事寺院行政事务管理的结果,势必心会变野了”。不要说管理者,就一般僧人一年到晚也是无所是事,看起来潇洒,却都在悠悠度日,荒废道业。所以正如《行事钞》所说:
夫静处思微道之正轨,理须假日追功策进心行,随缘托处志唯尚益,不许驼散乱道妨业。⑻
三、关于安居场所与时间的若干规定
1、安居场所的规定
律藏中对比丘安居场所,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除露地、及树上等不能遮挡风雨处之外,其它如树下、小屋内、山窟、自然山窟、树空中、依牧牛者、依客压麻油人、船上、聚落檀越房舍等地均为比丘安居的场所。如道宣律师所著的《行事钞》引《四分律》记载:
不得在树上。若树下,起不碍头,枝叶足荫一坐,如是乃至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人、压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并成。若依牧牛人已下五处者,若安居中移徙,随所去处应去。⑼
在印度的僧人常年以行脚托钵为主要的生活方式,每逢雨季来临,行到哪即在那里安居,居无定所的。但安居期间的住处与饮食等问题,成为安居前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选择处所的同时要考虑此处是否有信徒的供养来作为基本生存的保障。关于安居处所的选择,在《明了论》中就明确指出要具足五种因缘,如下:
由五种因缘,夏月安居得成。五种因缘者:一若处所有覆;二若夏初十六日;三若东方已赤;四若人在别住中起安居心;五若此有覆中,无五种过失。夏月安居则成。⑽
以上所说的“无五种过失”,《行事钞》解释为: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市,妨修道业。三、多蚊蚁难,或咬啮人,践伤彼命。四、无可依人,其人具五德:谓未闻令闻,已闻令清净,能为决疑,能令通达,除邪见得正见。五、无施主施饮食汤药。没有这五种过就可以安居。总而言之,在早期僧团安居选择处所主要是审量此处是否有难,如果有难就不得安居,无难即可。《十诵律》载:“无人深山可畏处不须住。”但《五分律》记载:“若在无救处,必知无妨害亦开。欲安居时先思量有难无难,无难应住。”
2、安居时间的规定
(一)安居时间的安排
在诸律典中皆制定二种安居——前安居、后安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都应当参加前安居,但遇到一些无法克服的因缘,如三宝事缘等,允许参与后安居。但还是以前安居为主。
《四分律》卷三十七指出安居有两种:即前安居与后安居,前安居住前三月,后安居住后三月。所谓前三月,即是四月十六日开始至七月十六日明相出之前。后三月即是从五月十六日开始至八月十六日明相出之前。由于印度各地雨季时期的不同,各地的安居时间也不尽统一。如玄奘在《大唐西域记》卷二的《印度总述》中,对印度佛教僧团安居的时间作了记载:
印度僧徒,依佛圣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后三月。前三月当此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后三月当此从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 ⑾
和以上的时间相差了一个月,玄奘法师认为这是“方言未融,传译有谬”所致。其实只是由于在印度各地的雨季时期的不同所导致安居时间的不同。
但后来出现了“三种安居”的说法,主要依据是《四分律》卷五十八的<毗尼增一〉。如律中所载:
有三种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后安居。⑿
有人认为〈毗尼增一〉的集成稍晚,带有部派佛教的色彩。“三种安居”之制,可能部分行於后来的法藏部之间,也没有受到什么重视,所以除此一句之外,《四分律》中再不曾言及“中安居”之事,一般就谈到二种安居。在中国的律疏中,却都是强调有中安居的。最为明显的还是唐朝的道宣律师所著《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如卷上四记载:
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后安居……虽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后日数,中间不辨,于理自明。⒀
宋代的元照律师对此也作了解释,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四记载:
犍度中但明前后各住三月,则无中也。故舍利弗欲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后安居。据相以言:但前一日为前安居,馀三十日为后安居。莫不望初俱名后,故则缺中也。⒁
由于中安居的作法,有人陆续不定期的加入,而后如道宣律师所说“若在中安居,随日可结”。但在弥沙塞部明确指出不准“日日结安居,或二日乃至五日一结”。因此,有人提出中安居的作法是不合理的。我个人认为在中国佛教寺院的这种生活方式未尝不合理,也许在印度中安居期间随日可结会给营僧事人安排上造成困难。
(二)安居期间遇闰月的处理
印度的历法一年分三季,每一季共四个月,一般的说法夏安居的夏季是从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但佛陀为了赏劳前安居的比丘、迦希那衣因缘等,仅制三个月安居,留一个月为成供身衣服。安居的期限正常情况下是九十天,但有时会遇到国王制定闰月,於是就有了依不依闰月的问题。
在各律中有不同的看法,如《萨婆多》记载:
夏中有闰,受雨衣得百二十日。⒂
《摩得伽》记载:
安居已,王作闰月,数安居日满自恣。已受迦希那衣,即此衣成受不成受,谓依闰不依闰。⒃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作了说明,如钞文所载:
既二文兼具,至时随缘,夏初要心取闰,不得依《伽论》,若反前者通二论两文。⒄
按道宣律师《行事钞》的说法,将遇闰月分三类说明。由于道宣律师安立了中安居的作法,所以要区分时间上有些复杂,依据《行事钞》说明,如本钞载:
若闰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闰四月者,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并四月住。若闰月二日已后结者,渐渐转少,以越闰月过,取五月一日实夏成正结故。若五月一日后结者,皆三月住,以数满九十日故。三若闰七月者,从四月十六日后五月一日结者,尽三月住,由未至闰故。五月二日已后结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满,入闰月不成数故。⒅
依《行事钞》分三组,闰五月、六月一组;闰四月一组;闰七月一组。为了便于理解,例表如下:
(1)闰五月、六月
定住满120天,以安居月份含闰月于中。
(2)闰四月
a、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中结者,皆住四月,以含闰月故。
b、闰月二日至五月一日结者,以闰月减少,安居数亦随减。
c、五月一日结者,住三个月,以不含闰故。
(3)闰七月
a、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一日结者,住三个月,以未及闰月故。
b、五月二日已后结者,住四个月,以未到九十日便赶上闰月故。
总的来说,如果依闰月,那就是四个月,如果不含闰月,那就是住三个月。
四、关于安居的作法
正式安居的作法在律中列为四种,分别为对首法、心念法、忘成法、及界与园法。
1、对首法
首先是对首法,其余是在特殊情况而所做的特殊情况。首先是对首法,所谓对首即是安居比丘对一比丘面对面的表述陈词。陈词内容如《行事钞》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者依某僧伽蓝,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义加‘依谁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师。’告云:‘有疑当往问。’⒆
若依哪个聚落林野等,那就把僧伽蓝名称改为自已现在所居住的地方名,这是针对于众多比丘共同安居的作法情况。
2、心念法
在印度的僧人是居无定所,长年游行中遇到雨季到来时就在哪安居,这种情况往往会出现单独一人,也没有能够作为自已安居的依止师。所以佛陀又允许了有“心念”的作法,关于心念法规定的缘起,《四分律》记载:
时诸比丘住处。无所依人。不知何所白。诸比丘有疑。不知成安居不。即白世尊。世尊言。发意为安居故。便得成安居。从今日听诸比丘若无所依人心念安居。⒇
所谓“心念法”,就是要具足威仪至佛像前作个意念,如《行事钞》云:
我某者依某僧坊,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21)
假如是中安居或后安居,将前三月夏安居改成中安居或后安居即可。这是佛陀为了当时比丘的方便而开设的作法。
3、忘成法
所谓忘成法,四分律记载当时有比丘本来对于住处起安居心,但到安居时忘记了,没有及时到安居处,或者来时明相已出,於是对此产生的疑心,不知道自己成不成立安居。佛陀就规定了“若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但如果此人本无心安居,或者说不是真正为安居而来,虽然忘了,但也不成安居。
4、及界与园法
这种规定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说安居的比丘一脚入界内时刚好明相出,这在律典中是成立的。
五、安居制度的有关其余事项
除了安居的场所选择和时间的规定,还有一些在安居期间所要做的,比如结界、谁应安居与依止律师、分房法、受日法等等事项。以下简单介绍一下这几种的规定。
1、结界羯磨:
以上已经说明了安居的场所,但在律典中安居的场所需要结界羯磨方能成立。一般以山相、石相、林相、树相、道相、蚁蛭相、河相、水相等界的标志,来作为安居期间的活动范围,以界相为限,如果超出界相,而没有做过合法的请假,那就是破安居了。在律典中这种结界须要白二羯磨来完成。如《昙无德律部杂羯磨》记了有关结界的羯磨文。即:
大德僧听:若僧到时僧忍听,僧今结某处作净地,白如是。大德僧听:僧今结某处作净地,谁诸长老忍?僧结某处作净地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结某处作净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22)
通过合法的会议表决,这个场所就是安居期间你所活动的范围,没有特殊的情况是不能离开此处而在他处过夜的。
2、谁应安居与依止律师
a、五众安居:
安居法是出家五众的共法,都应当行持的。《十诵律》卷二十四就明确记载:
长老优波离问佛,谁应安居?佛言:五众应安居。何等五?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尼、四者沙弥、五者沙弥尼……若不安居,得突吉罗罪。(23)
作为五众弟子都应遵行佛制,每年夏季(或称雨季)都必须举行安居来集中的修学,克期取证。
b、依止律师:
依止律师也是安居法中非常重要的,在前面说到选择安居处所时须要五种因缘,依止有德律师就是其中一个条件。在律典中说到五种律师,所谓五种,即是:一谓诵戒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诵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五谓广诵二部律。因为夏中的缘多,所以佛陀制定安居期间要依止第五律师。《四分律》还指出比丘夏中如不依第五律师得波逸提,由此可见依止律师的重要。从另一方面思考,我们安居是为了更好的修行,依止一位有德的律师那是直接关系到我们的修行效果的。
3、分房法
分配房舍在安居制度中也是非常的重要,分房存在两个意义:一是除其我执;二是体现僧团的平等和合。这种分房的制度在《四分律》中有详细的说明,大概内容是说在安居前,先让比丘们自己先看房舍,后听受分房。分房中应差分房分卧具人白二羯磨,请一位没有爱、嗔、怖、疑、又要知可分不可分等五法者才可差其分房。当中还得差堪能羯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诵律若不诵律,堪能作羯磨者。接着就正式对众羯磨:大德僧听,若僧到时僧忍听,差某甲比丘,分卧具房舍,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某甲比丘,分卧具房舍,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差某甲比丘分房舍卧具竟。
差五德后,被差的这位五德就要统计比丘的人数及房舍、卧具的数量、问几房有人住?几房空闲?、检查每个房舍的设施是否齐全、问清房舍的施主等等。不过首先要问经营房舍的人想住哪个房间?先安排好经营房舍的人之后,才开始数僧数。按照上座、下座的次序分房。这一点在道宣律师的《行事钞》提出过疑问:“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尔,随上座选者?”就是说僧团的食物都能平等供给大家,为何房舍却要从上座分起,这不是有背僧团的平等精神吗?道宣律师回答:“食可平融一味,义通十方。房舍卧具,事有好恶,兼复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任上座而选。”所以僧团虽然说平等,但也不是不分前后的。最后要说明的是僧众集处的公共空间,不应分配,如佛殿,大寮等。一但分配好就不能随便移动,哪怕是上座来也不能移动。这跟春冬时期之房不同,上座来,下座就应该把好房间让给上座,是为恭敬之法。
义净三藏的《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有记载了当时那烂陀寺的安居分房之情况。如传中所说:
未至夏前,预分房舍,上座取其好者,以次分使至终。那烂陀寺,现行斯法,大众年年每分房舍。世尊亲教,深为利益。一则除其我执,二普照僧房,出家之众,理宜须作。然江左诸寺,时有分者,斯乃古德相传,尚行其法。岂容住得一院,将为己有,不观合不,遂至尽形。良由上代不行,致使后人失法。若能准教分者,诚有深益。(24)
引此文不是为了证实印度有安居的事实,而是让我们对安居制度的重视,特别是分房制度的实施能除我执。
4、受日法
受日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请假。受日的制度在律典中也是用大量的篇幅说明这个问题,这里不做太多的阐述,简单的介绍一下受日法。依据《行事钞》将受日的缘分五种:一是三宝境界缘,所谓三宝即是对于我们现在而言一般指的比如塔事、佛法僧事等;二是道俗病患,生善灭恶,为益彼而无为利。三是父母大臣,信乐不信乐俱听。四是为求衣钵乃至药草,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听直去,不须受之。五是为和僧护法。除此之外,一般是不允许受日出界外的,当然遇难缘例外,这点在最后说明,不然那就是犯破夏。
受日的作法在各部律中有不同的看法,但有共通的一点是将受日的时间分七日的对首受日法与过七日的白二羯磨受日法。过七日的白二羯磨受日法分为多少天呢?一般是半月、一天两种。有人认为最初必未限制日期,只规定“事讫应还”,事情办完了就返回界内,《僧祗律》就是这种说法。部派分裂后,上座部重新整理律典,规定七日法与过七日法两类受日法,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过七日法还必须在僧众中作白二羯磨,还要说明受日的理由。后来有部从上座部分出之后,又将过七日法的时间放宽到三十九日或四十日,不得超过四十日的理由是“应须过半住於界内”,也就是说必须要超过安居日期的一半住在界内,因为毕竟安居要以修行为主。
以上是针对比丘而言,比丘尼的受日法有所不同,律文只开七日法,没有过七日的羯磨法。如《僧祗律》云:
尼无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游行者,受七日去。(25)
为何比丘可以有半月、一月的受日,比丘尼却只有七日法呢?道宣律师在《行事钞》指出:
所以不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游,入俗外化,生善义少,但开七日,亦济别缘。(26)
其实这是对女众的一种保护,但比丘的受日也不是随随便便的,既使合法的受日出界,事情办完即要返回界内,如果不返回就要破夏。不但如此,还不得互用,比如本来受日是因为三宝事,就不得去办父母事。受日法的严格规定那是因为我们凡夫的心很狡猾,喜欢装空子。最主要还要认识到安居的真实意义在于修行而不是为了让你受日出界。
六、安居期间的难缘和处理方式
安居的规定虽严格,但也不是不能随因缘而变的,在各律中都有记载如遇难缘还是可以移动别处安居而不会破夏。如《明了论》云:
若人已受夏月安居,有八难因缘,令弃舍安居而不犯罪:一王难;二贼难;三人难;四非人难;五胸行难;六火难;七水难;八梵行难。(27)
又如《四分律》载:
二难。难行者,本时妇、大童女、淫女、黄门、伏藏,皆因人来欲诱调比丘,恐为净行留难。二者鬼神、恶贼、毒虫、恶兽,不得如意饮食、医药及随意使人,我若住此,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去。(28)
其余诸律也都说明如遇对自已生命、修行造成威协的是可以离开本处,移至他处。总的来说,难缘有二:一是命难;二是梵行难。如果遇此二难会给我们造成生命或修行的障碍,所以佛陀开允在此情况下可以出界,而不破夏。
七、小结
从安居的字意说明,安即是形心摄静,居为要期在住,联起来可以这么理解,安居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静心修习,以求证悟,这是佛陀吸纳印度传统作法的本意。有人认为这些作法已经不适应现实代了,然而没有引起教界的注意,特别是在这个时代,安居是非常的有必要。当今科技、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有些寺院早已不存在古佛清灯的安静,到处开放成旅游事业,有些出家人忙得比在家人还忙,面对的都是一些与道相违的事务,时间久了自然而然的令身心松散,乃至忘记自已的初发心,都忘了自已是什么身份?安居的制度无疑是自已继续过出家生活的保障,就如我们在修行过程中的充电器一样,时时为自已充电,不然就无法正常使用。所以在当今提倡安居的作法是比以往更为必要,但愿教界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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