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美文分享

专利资助(关于申报2022年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

时间:2022-05-05 13:19:00

专利资助(关于申报2022年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

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开始了,以下为通知全文(文末附资助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

京知局〔2021〕19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1〕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之内。

二、申报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详情请参考《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见附件)。

首都之窗办理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依次选择“法人服务”—“知识产权”—“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办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zizhu.bjzldbc.org.cn。

三、资助范围

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国外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的资助分别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

1、授权后资助

(1)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5月1日—2021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授权公告日(注册登记日)在2020年5月1日—2021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资助的企业,需确保企业名称已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收录,且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相应年度的年费减缴(减缴比例不限),需已缴清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并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申请日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二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三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四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五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六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十年年费。

(二)国外发明专利

1、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5月1日—2021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2、2020年PCT专利申请量≥50件,同时2020年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的单位;

3、2020年首次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

(三)国外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日(或签发日)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外注册商标。

(四)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

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或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申请人。

四、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1年7月5日至8月17日。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提交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信息的最晚时间为8月17日24时。8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未完成网上初核结果确认的资助金申请人仍可对已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2、资助金申报表上传时间:2021年7月5日至8月31日。

专利或商标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需确认初核结果、下载打印《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可直接下载打印《北京市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的最晚时间为8月31日24时。

五、优先资助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确定参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网址:http://jxj.beijing.gov.cn/jxdt/);

4、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

5、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需主动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告知相关情况。

六、咨询方式

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申报期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络和窗口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

82612006-3/601/603

电话咨询时间:

工作日09:00至18:00

网上咨询QQ群: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交流2群1032502150

电子邮箱:

zizhu@zscqj.beijing.gov.cn

窗口咨询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避免窗口人员聚集,建议申请人尽量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咨询)

窗口服务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附件:

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5日

附《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三)国外发明专利;

(四)国外注册商标;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 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金额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名录认定。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地区)经实质审查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只资助一次,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未经授权国家(地区)知识产权部门实质审查的国外发明专利不予资助。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0件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同一中国商标获得多个国家(地区)的多个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的,在其中一个国家(地区)的一个类别获得的注册视为一件。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中止程序中的专利、失效的商标;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资助 申请人 北京市 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