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美文分享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之职业卫生管理)

时间:2022-05-05 16:38:54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之职业卫生管理)

1 目的

制订本制度旨在加强职业卫生的管理,减轻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个部门。

3 定义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防法》)中的定义。

4改善劳动条件

4.1公司将按照《职防法》和《职防法》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逐步改造生产车间的作业环境,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

4.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做到生产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5加强个人防护

5.1由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完全避免职业性危害,公司有义务为员工选用效果较好的防护用品。

5.2在加强职业卫生安全教育的前提下,还应加强劳保用品配戴的管理,以避免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正确配戴劳保用品的情况出现。

6根据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6.1生产环境职业危害检测

6.1.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定期接受疾病控制中心对我司生产车间职业危害情况进行检测。

6.1.2在集团公司正常生产运作的情况下,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车间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6.1.3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检测中发现的隐患,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治理的,必须加强员工个人防护。

6.2职业健康检查

6.2.1新聘用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体检不合格和没有参加职业体检的员工不予录用。

6.2.2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作业的员工,定期由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周期按《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焊工、喷漆工、铆工等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6.2.3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离职时,统一安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部分员工离职时索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公司按《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给其复印件。

6.2.4离职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公司人资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年。

6.2.5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从没有职业危害工作岗位调至有职业危害工作岗位,部门内部调动由部门通知人资部,部门之间调动由员工调入部门报人资部,由人资部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经过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

6.3职业健康检查标准

6.3.1上岗前健康检查录用标准

6.3.1.1有职业禁忌症的不予录用

6.3.1.2肌体有残疾或生理机能不健全者不予录用

6.3.1.3有职业病史或有职业危害症状的人员不予录用

6.3.1.4有传染病史不予录用

6.3.1.5经过检查发现有其他疾病(与职业病无关)的人员同样不予录用。

6.3.1.6求职人员身心是否有疾病以指定医疗检查单位的报告单为准。

6.3.2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的症状比如:心电图异常、血压不正常等等可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然不正常者不予录用。

7记录

7.1员工职业体检报告

7.2车间环境检测报告

8相关文件

职业 危害 检查 健康 员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