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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文:江苏女子遭强奸后疯狂报复

时间:2022-04-01 0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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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奸后残忍报复杀害凶手

11月6日,江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案件信息,这是一份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书。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娟,女,1969年出生;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64岁。

2019年6月份的一天,王娟在陈某某居住地被陈某某强奸,遂产生伺机报复的想法;同年7月16日18时许,王某娟到陈某某住处,趁陈某某不备,将其迷晕,随后王某娟采用丝袜勒颈、持剪刀剪生殖器等手段,致陈某某当场死亡。

不难看出,这其实就是去年的案子,只是因为近日被宿迁市检察机关公开了起诉书,大众才有机会获悉此事。

被告人王某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剪掉男子的生殖器并丝袜勒颈

7月16日,王某某将七、八粒具有较强安眠效果的“氯硝西泮”拌入水中让其服下。

随后王某某用丝袜勒颈、持剪刀剪生殖器等手段,致陈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悉,被强奸的被告人王娟(女),1969年出生,案发时已经50岁了;强奸犯也是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64春。

女子该如何判刑

这位女子遭强奸后,没有寻求司法机关的庇护,而是用自己的段解决问题。固然有点江湖上快意恩仇的风采,但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社会不是江湖地上而是法治社会。

从情感上说,与目前法律对强奸犯的惩罚方式来比较的话。小编倾向于这位女士的做法,毕竟,这种报复方式的威慑力更强。但从普遍的法治意义上说这种手段实在不应该。

固然有网友称之为“烈女”,但这无法掩盖其手段残忍的事实。更何况,在法治社会中,只有法院才有惩罚权,其他任何个人和团体没有这项权利。一句话,女子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

我们可以理解她被侵害的缘由,但这绝不是免于刑罚的理由。

一位网友表示:法制社会,做错了事自然要由法律制裁,你这一剪刀下去可就要了人家的命。被强奸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事后用这么残忍的手段将人杀死,除非自己也抱着必死的决心。本来自己是受害人,这下却成杀人犯。

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虽然该女子触犯了刑法,却是这起案件最初的受害者。法律应该减轻女子量刑吗?女子作为是否能算作正当防卫?

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前提,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

该女子于2019年6月被陈某某强奸,7月16日将其杀害,不符合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而是日后以残忍手段的伺机报复。

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以暴制暴,从而使自己也触犯法律。

历来的强奸案中,一般女性会有三种反应。第一种是忍悲含泣默默忍受,这种占多数;一种是报警,这种占少数;再有一种就是这种报复行为了,应该是比较少的。特别是以这样残忍的手段进行报复的更是极其罕见。

由于事出有因,这位女子之前是受害者,加上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这符合“坦白从宽”的法治原则。因此,虽然属于故意杀人,但“斩立决”的可能性基本上没有,估计无期或者更短的可能性很大。

在历来的强奸案中,一般女性会有三种反应,第一种是默默忍受,这种占多数;一种是报警,这种占少数;再有一种就是这种报复行为了,应该是比较少的。特别是以这样的手段来报复。

对此有的网友表示:自己抱着同归于尽的想法有点自私,舍下父母和家人,做了自己想做的事情,把痛苦都留给了爱她的人。

也有网友表示这位女子的做法简直是大快人心,还有网友认为社会终究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不能以暴制暴,被伤害要寻求司法机关的庇护,坏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是动用私刑,可惜这个姑娘了,被这种人渣害了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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