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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文:大连被害女孩母亲不接受道歉

时间:2022-04-01 1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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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被害女孩母亲不接受道歉

大连13岁少年蔡某某将10岁女孩淇淇杀害。6日,蔡某某父母在《大连日报》刊登道歉信,向被害女孩家人致歉并表示“尽全力赔偿”,对此,被害女孩母亲接受采访时称,蔡某某父母在事发近400天中,从未联系过自己表示歉意,目前他们的房屋也是在法院强制执行下进行拍卖,这与登报所说的“尽全力赔偿”言行不一。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9年10月,大连13岁少年蔡某某,将10岁女孩淇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时隔一年,蔡某某父母在今天上午出版的《大连日报》上刊登“道歉信”,称自己没有管好孩子,酿成惨案,很自责,向淇淇父母“真心道歉”,并表示忏悔。信中还称,“一定会按照判决赔偿,就算砸锅卖铁,做牛做马我们也会尽全力赔偿……”

对于道歉信,淇淇母亲贺女士表示,看到后的感受是“愤怒”,并对蔡某某父母的道歉不予接受。“我的孩子离开已经近400天了,这期间他们从来没有联系过我们道歉或者赔偿,法院判决赔偿后,他们没有执行判决,法院又对他们的房屋强制执行进行拍卖,现在他们在信里说的’尽全力赔偿’,就是言行不一。”

此前,淇淇父母于2020年1月向蔡某某父母提出民事赔偿。2020年8月10日下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诉讼判决,判处蔡某某父母向淇淇父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8万余元。随后,蔡某某父母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强制执行后仍拒绝配合法院,被法院采取司法措施拘留15天,目前,法院将蔡某某父母名下房屋进行司法拍卖,11月3日首轮拍卖无人竞拍,法院将于11月19日进行第二轮拍卖,此前拍卖价格为114万元,将降至100万元。

此前报道:大连13岁杀人男孩父母被拘留

辽宁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法院判处男孩父母向女孩家人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286024元。然而男孩父母至今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已被拘留。

遇害女孩的母亲称,如果对方继续拒绝赔偿,会继续告他们。从女孩出事以来,对方始终没有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仅往法院写了道歉信。

对于法院判赔的128万元,遇害女孩的母亲说,对方有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但那是杀人地点,房子也卖不出价,男孩父母有果园和摊铺,但也卖不了多少钱,很难凑到128万。目前房子正等待11月2号的拍卖 。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事件始末

大连13岁男孩杀害同楼10岁女童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年近11岁的王某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意外,家人沿回家路途调取监控发现,王某的尸体被扔在了小区的绿化带中,身中7刀颈部有掐痕,而杀害她的凶手是一名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蔡某某。

耐人寻味的是,蔡某某作案之后,还在同学群里和其他同学聊天,及时通报警察对他的调查情况,说他只是一个小孩子,他还说,作案的人有三种情况,第1种特别熟悉,第2种有案底,第3种狂。

被害女孩父亲事后回忆,从女儿失踪到尸体被发现的那个下午,男孩曾两次主动前来搭讪。

10月24日,大连警方发布情况通报说,因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不满14岁,按照相关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薛某某的父母已经没有能力教育和管理薛某某,所以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决定对薛某某进行收容教养。

凶手一家事后人间蒸发

2020年1月3日,淇淇父母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某一家赔偿道歉。

2020年5月9日开庭,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据了解,被告蔡某某一家无人出庭。

"从出事到现在,凶手一家事发后如人间蒸发一样,从没跟我们联系过,一句道歉也没有,赔偿就更别提了,连法院开庭也没露过面,律师也没请,这家人简直太没有人性了!。"淇淇母亲称。在淇淇一家看来,真心道歉更加重要,但是从事发之后,蔡某某的父母就一直没露面,更没有表达过一丝歉意。

淇淇的父母非常自责,认为是自己的善良,让恶魔得手杀害了她。

孩子仍在殡仪馆,全家等结果

这件事对淇淇即将要中考的哥哥影响很大,成绩直线下降。"他从小跟妹妹玩,感情很好,这件事对他打击也不小。"

家里还有爷爷奶奶,天天哭要结果。"她出事之后,对爷爷打击很大,现在不光身体开始慢慢不好了,精神也不太好,常常做噩梦。"

"我跟孩子爸爸现在精神状态也不好,吃饭没劲头,干活精神也不集中,每一天都特别煎熬,特别伤心。""我每晚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熬过去的,常常崩溃。"

"淇淇走后所有的节日我们都没过过了,没有心情。"

"我的孩子已经去世8个多月了,现在还在殡仪馆里冻着,家里的每个人都在等结果,没有结果怎么可能让女儿安心的走?"

"爸爸头发变白了,哥哥话也少了,也没心思考高中了,妈妈真不知道怎么办了。"淇淇母亲写道。

两家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

2019年10月24日,女孩的父亲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俩原籍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后来在大连沙河口区经营一家蔬菜水果店。“我在小区14号楼的楼口开了蔬菜水果店,和蔡某某是一栋楼,他们家住在一楼,相距不太远,他们家卖烧烤。”王先生介绍,蔡某某抛尸地点离住家很近,“离我们住的也就是步行五六分钟的路,就小区对面的灌木丛,就是过一条路。”

王先生向记者表示,案发后警方没有找到凶器,但蔡某某在施暴后曾卖过一次废品,他怀疑卖废品过程中就可能藏有凶器。警方已在蔡某某家中贴上了封条,暂未找到作案工具。

王先生说,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他女儿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王丽的家人疑惑,既然案发现场在蔡某某家里,为什么作为家长没有发现儿子的异常举动?王先生的妻子贺女士悲愤地说:“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施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

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更没有道歉,只让警方带话说愿意卖房子赔偿,但被王先生一口回绝。“那样不可能,我们不要钱,就要判他死刑。”女孩舅舅表示。

据称13岁的施暴者爱打游戏

现在,王先生和贺女士夫妇终日以泪洗面,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10月22日,夫妻俩在微信圈里集纳了一组女儿的生活照,并留言称:“我的宝贝女儿,你永远在爸爸妈妈心中活着,爸爸妈妈爱你!”

王先生告诉记者:“我女儿懂事乖巧,平时在小区里很招人喜欢,学习成绩也不错。”10月24日,记者联系女孩生前就读的学校,从老师和同学处证实,女孩在学校平时表现很好。记者同时了解到,蔡某某两年前从女孩就读的这所小学毕业。记者联系蔡某某目前就读的中学,校方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记者辗转联系到一位蔡某某同学的家长,其称据孩子讲,蔡某某在学校表现不好,他认为家庭教育有问题。

记者多方联系蔡某某家人未果。有知情者透露,其父母也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目前不在该小区居住。在小区业主群里,有业主留言称蔡某某曾对女生动手动脚。王丽的舅舅说,有业主爆料蔡某某在家看过黄色视频,“他还爱打游戏,有时候一打一通宵。”

10月24日晚9时30分,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告表示,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律师说法:不满14周岁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涉案男孩父母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10月24日上午,记者从大连警方处获悉,案件正在按程序侦办调查,因为涉及未成年,不便透露具体案情。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知名律师张进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张进华指出,如果蔡某某不满14周岁,那就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教育。

谈及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追究男孩家长的法律责任,张进华表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有监护看管和教育的义务。因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民事赔偿的法定义务,但目前还没有可以追究家长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如果最终确认10岁女孩确实是13岁男孩性侵未遂后杀死,且其父母并没有授意或提供帮助,那么,13岁男孩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对10岁女孩实施了加害行为。但由于13岁男孩属于《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主体,所以即使故意杀人既遂,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必要的时候,根据《刑法》第17条:“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之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如果经查实,13岁男孩父母对杀人提供了帮助或者指示,男孩父母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正常程序,即侦查、审查起诉、判决追责。

男孩的家长如果未尽到监护责任,需承担民事赔偿,女方家属可以追究男孩父母的民事赔偿责任。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惹众怒,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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