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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文:老人留百万遗产邻居继承一半

时间:2022-04-01 2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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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百万遗产邻居继承一半

“苏老太是单身老人,老徐照顾她几十年了,老人对老徐很是信任,什么事都找他办,把老徐当作自己的儿子来看待。”6月1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山东村,上演了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

浙江宁波孤寡老人苏美云去世三年后,突然冒出了一笔价值超百万元的遗产,更让人意外的是,遗产一半分给了邻居徐惠明。

百万遗产邻居领一半

现年66岁的老徐,是山东村的普通村民,他与苏老太做了几十年邻居。苏老太早年丧夫,无儿无女,侄子远在外地,老人也不愿离开家乡,一人生活。老徐常常帮苏老太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儿。

20世纪90年代初,老徐家修房子,见苏老太家的房子年久失修,已出现部分坍塌,就干脆将苏老太接到了自己家住。2008年,老徐家的房子被拆迁,老徐又出钱给苏老太在村里租了房子。

2012年开始,苏老太逐渐体弱多病,需要专人照顾护理。老徐在跟山东经济股份合作社党支部书记洪秋国商量后,将苏老太送到了敬老院安度晚年,还为她支付了每月2000元的费用。2017年,92岁的苏老太去世,老徐按照当地风俗,为她操办了后事,并掏钱购置了墓地。

苏老太生前曾经申请过40平方米宅基地用于建房,谁知批下来没多久,就过世了。今年初,那片宅基地面临拆迁,苏老太名下有上百万元的拆迁款。

“老人家在世期间与老徐写过协议,约定苏老太的生前赡养及后事处理全部由老徐负责,所有费用也由老徐承担,老人家名下所有财产在其过世后全部由老徐继承。”

但当时老人名下只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再加上双方法律意识淡漠,老徐也没当回事,这张协议上只交代了相关事宜,并没有签字。但洪秋国了解老徐几十年如一日为苏老太做出的一切,他强烈建议老徐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考虑到苏老太长期居住在村里,村民对其情况比较了解。当天上午,江北区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山东村,对案件进行现场调解。“老徐为苏老太所做的一切,我们也都看在眼里”……现场,山东村的村民们纷纷对老徐的行为给予肯定。

“就算是没有血缘关系的邻居朋友,也应该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特别是对孤寡老人,更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关怀,因此老徐的行为值得鼓励。”在该案承办法官张海娟看来,对长者敬爱,对弱者关怀,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慈城镇“慈孝文化”的重要体现。

“苏老太这处宅基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按照规定,应归集体所有。但同时法律也有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老徐照顾了苏老太30多年,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予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情节较多,根据调解协议,老徐分得一半的遗产。”

此外,考虑到村里的老人较多,为进一步弘扬慈城当地的“慈孝文化”,倡导老徐这种慈孝行为,苏老太的遗产一部分由村里保留,逢年过节时作为福利分发给村里老人。

对于这种结果,苏美云的侄子苏伟巨也表示同意。

10月22日上午,在法院的见证下,村委会对苏美云老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徐惠明分得40平方米;村集体占28平方米;苏伟巨分得12平方米。相应拆迁款归各自所有。随后,三方进行签字。

徐惠明现在在一家企业当门卫,说起自己照顾邻居老人的事,他说,老太太当年什么都没有,作为邻居不照顾她谁来照顾她?至于老人后来意外多了这笔宅基地拆迁款,他没有想到,也根本没想过。

延伸阅读:遗产法律能怎么分配?

1、份额均等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根据上述法条,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 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地获得遗产。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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