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文: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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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交爆炸案被告上诉求判死刑
近日,2018年“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犯罪二审被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钻、塑料盆、扳手、打火机等予以没收。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5日晚上8点,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5日下午5点31分,夹江县焉城镇一辆3路公交车行至迎春南路,因不明原因导致爆炸,车辆玻璃碎裂,17名人员受伤,现场无人员死亡。
两天后的18时30分左右,夹江县公安发布公告称:“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发生后,经缜密侦查和全力缉捕,12月7日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卢仕兵在眉山市洪雅县三宝镇联合村被抓获归案。经初步审讯,卢仕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卢仕兵因不满土地被占用的赔偿方案,加之个人及家庭原因,便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萌生了制造炸弹报复社会的念头。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卢仕兵从捡到的鞭炮中提取火药和引线,并利用饭盒、钢筋、竹片、铁丝等物品制成炸弹。
根据判决文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仕兵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钻、塑料盆、扳手、打火机等予以没收。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卢仕兵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望从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制炸弹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七人轻伤二级、七人轻微伤,其余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爆炸罪。
卢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鉴于卢仕兵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此前报道: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11月15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乐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此前的10月23日,乐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乐山市中级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8日18时30分许,四川乐山土桥街附近一辆2路公交车爆炸,汽车玻璃碎裂,现场有人员受伤。多位目击者描述,事发前听到明显响声。公交车玻璃碎裂后,还冒出很多烟雾。
6月18日21时52分,乐山市市中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乐山公交车爆炸现场共有15人受伤,均在医院接受救治。其中一人重伤,暂无生命危险,其余14人均为轻伤(其中3人是受伤的路人)。另据乐山警方通报,经查,嫌疑人为31岁的乐山男子古佳,有吸毒史和盗窃犯罪前科,作案后被警方控制。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市中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佳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古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古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识拓展
关于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两个概念很容易被人混淆,对此,胡云腾大法官进行了详细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举措,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非常丰富,涵盖了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涉及到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到十九大报告中专门提出的“人权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庭审实质化”则是指要让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司法理念问题、司法职权配置问题、控辩审的能力问题、相关配套措施问题,等等。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庭审实质化为基本抓手,然而,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他们认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前提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实现繁简分流,即通过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等配套制度对多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控辩双方对整个案件没有争议的案件简化审理,只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比较重的刑罚,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进行精细审判,在这些案件中发挥庭审的作用,使法庭真正成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场所,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庭审实质化。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还认为,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意是控、辩、审三种职能在庭审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而不是哪一种职能受到压抑,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实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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