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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文:公民在庄重场合可佩戴国徽徽章

时间:2022-04-02 15: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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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庄重场合可佩戴国徽徽章

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进一步规范。

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对于国旗图案标准版本,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二次审议稿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二次审议稿规定,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次审议稿明确,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中国各个时期的国徽、图案及其代表的涵义

国徽最早是源于欧洲中古时代的传统纹章,国徽是代表国家的徽章、纹章,为国家象征之一,也是民族的象征,虽然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文化博大精深,在久远的古代,就有象征着部落的纹章图案,但却从来没有西方那种图腾象征的国徽。与国旗、国歌一样,中国国徽的出现是近代清政府与西方国家频繁交流后模仿西方国家的做法,用龙的形象创造了近代中国的国旗,把龙印在钱币上起到国徽的作用。

清朝的国徽为“蟠龙”徽饰,其标志是“蟠龙”的图案,也是清皇室的徽饰象征,代表了清朝国家象征的徽饰,它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枚国徽。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推翻了清王朝,1912年建立中华民国,代表清王朝的“蟠龙“国徽随之废除,新建立的中华民国随即启用了自己的国徽--中华民国国徽,作为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中华民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 中华民国(1912-1949,今台湾的“中华民国“仍保留青天白日国徽)共使用过两款国徽:北洋政府的十二章国徽和南京国民政府的青天白日国徽。

十二章国徽为1913年至1928年间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徽,又称“嘉禾国徽”。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期间,亦沿袭此国徽作为中华帝国的国徽。图案基于中国古代礼服的十二章花纹,参考了西方国徽、章纹的布局,将十二章花纹紧凑地结合起来,设计者为鲁迅、钱稻孙和许寿裳。

在抗战期间,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坚持抗击日本侵略,而汪精卫却投靠日本,于1940年在原国民政府首都南京建立汪伪国民政府,将青天白日国徽的外围加上红圈图案作为“国徽”(1940-1945),以示与重庆区别 。

民国时期,中国还有两个短暂的地方武装政权,即:中华共和国(1933)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1—1937)。中华共和国由于时间过于短暂,虽有国旗却没有国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则不仅有国旗、国歌(以国际歌作为国歌),同时也有自己的国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于江西瑞金建立的苏维埃性质的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其国旗、国徽明显效仿苏联的设计,国徽图案是左边一只麦穗和右边一只稻穗(有时简化为左右各一只带芒的麦穗)组成圆环状,这两只嘉禾(稻麦穗)上部相会处有一个五角星,两只嘉禾环绕中是一个圆形地球仪图案,地球仪图案上是镰刀锤头图案。

1949年新中国成立,195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1954年予以确定。但直到1991年中国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国徽图形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站起来了!

新中国国徽由清华大学的设计组(包括了梁思成、张仃、张光宇等设计大师以及贺嗣昌等工艺美术设计师集体设计,全国政协审查组审核通过,其构成元素同样明显地仿照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苏联的国徽。国徽图案,整体与局部变化统一,规正庄严,又自然美观,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气魄和时代精神。

此前报道:我国修法拟明确禁止倒挂、随意丢弃等损害国旗尊严行为

8月8日,国旗法修正草案和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国徽法修正草案则明确,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

现行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国旗、国徽的监管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没有明确具体部门。修正草案对此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两个修正草案还对国旗国徽的尺度、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等作出完善。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这些地方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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