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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CPA2023审计知识点C1审计概述S4审计基本要求)

时间:2023-01-31 16: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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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2023审计知识点C1审计概述S4审计基本要求

1、衡量职业判断质量可以基于下列三个方面:

(1)准确性或意见一致性;内涵:即职业判断结论与特定标准或客观事实的相符程度,或者不同职业判断主体针对同一职业判断问题所作判断彼此认同的程度;

(2)决策一贯性和稳定性;内涵:①同一注册会计师针对同一项目的不同判断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之间是否符合应有的内在逻辑(一贯性), ②以及同一注册会计师针对相同的职业判断问题,在不同时点所作出的判断是否结论相同或相似(稳定性)。

(3)可辩护性。

2、职业判断涉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始终,是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核心。

3、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职业判断作出适当的书面记录,以提高职业判断的可辩护性。【并非对所有职业判断做记录】

4、注册会计师不能仅将通过询问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询问程序需结合其他审计程序使用。

5、【背诵】注册会计师不应依赖以往对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

6、【背诵】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

7、职业怀疑要求客观评价管理层和治理层。而非假定其缺乏诚信。

8、注册会计师不是鉴别真伪的专家,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

9、保持职业怀疑,有助于使注册会计师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但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因为舞弊可能是精心策划、蓄意实施并予以隐瞒的,注册会计师即使实施了审计程序,也不一定能发现。

10、针对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合理性,并评价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制定恰当的应对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非直接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1、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评价机制可能削弱也可能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职业怀疑的保持程度,取决于业绩评价机制如何设计和执行。

12、保持独立性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的能力。

13、审计的基本要求:

(1)遵守审计准则;

(2)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3)保持职业怀疑;

(4)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14、【选择题】保持职业怀疑的作用包括:

(1)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有助于使注册会计师对引起疑虑的情形保持警觉,充分考虑错报发生的可能性和重大程度,有效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时,保持职业怀疑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对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形保持警觉,并作出进一步调查;

(3)在评价审计证据时,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审慎评价审计证据,纠正仅获取最容易获取的审计证据,忽视存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的偏向

15、【选择题】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重要领域包括:

(1)确定重要性,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为满足审计准则的要求和收集审计证据的需要,确定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3)为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和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还需执行更多的工作;

(4)评价管理层在运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时作出的判断;

(5)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如评价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6)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识别、评估和应对影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因素。

2、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五)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六)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八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五)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六)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八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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