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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条例?

时间:2024-08-26 18:35:51

一、农药经营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是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2017年2月8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3月16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矿产品经营包括煤炭吗?

看你具体是说经营资格证上所可以包括的内容,还是笼统的按照矿业部门发给你的的证件上简单写的了。 一般你不是做国家限制开采的如稀土、金等,普通的矿产经营都可以包括煤炭,当然,你的营业执照上也应该写清楚。 如果你的经营资格证上的范围已经明确限定了,那就不能做煤炭了。

四、广西 自治条例

条例全文

颁布日期:20010116  实施日期:20010201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第六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 自治区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较大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条 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一)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三)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简称法规案,下同),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广西计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文件,于2012年6月1日实施。

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六、经营进口矿产品执照如何办理?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人先找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位置,然后确定公司类型,想好公司名称,到工商局申请名称核准,核名通过后,工商局会给办理人一张通知书,之后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工商局,进行开业登记申请,等待工商局办理执照即可。

七、广西社会救助条例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 为建设和谐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社会救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广西社会救助条例旨在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扶持。

1. 立法背景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出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为了保障贫困人群生活权益,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仍存在着较大的贫困问题。因此,制定广西社会救助条例,有助于解决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问题,改善贫困人群的生存条件。

2. 条例内容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包含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旨在为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贫困人群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根据经济、居住、身体健康等方面的考虑,对符合条件的人群进行认定,并确保他们享受到相应的救助政策。

其次,广西社会救助条例规定了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包括提供生活补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这些措施将有力地改善贫困人群的生存状况,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广西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监督和管理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实施效果

自广西社会救助条例颁布以来,为贫困人群提供了更好的救助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让更多的贫困人群得到了救助帮助。依法享受到的生活补助、医疗救助等,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其次,该条例的实施推动了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工作程序更加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从而提高了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4. 面临的挑战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首先,贫困人群的认定和救助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贫困人群的认定应更加科学准确,救助标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救助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其次,社会救助工作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一些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导致资源浪费和滥用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审查,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5. 未来展望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解决贫困问题、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未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救助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不断完善救助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升贫困人群的生活品质,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和长久稳定。

总之,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为广西地区的贫困人群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帮助,推动了社会公平和和谐的发展。通过不断地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和措施,将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八、广西职称 试行条例

广西职称试行条例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的《广西职称试行条例》对广西地区的职称评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帮助广大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广西职称评定制度,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指导。

一、背景与意义

《广西职称试行条例》是广西地区为规范职称评定工作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职称评定工作的管理,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推动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这一条例的出台为广西地区的职称评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广大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搭建了更加规范、公平的平台。

二、主要内容

根据《广西职称试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的职称评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称级别划分明确 评定条件具体规定 评定程序透明公正 评定结果公示公示

三、职称级别划分明确

职称级别是评定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根据《广西职称试行条例》,广西地区将职称分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职称两大类,不同类别的职称分为不同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和要求详细列出,为评定人员提供了清晰的职称发展路径。

四、评定条件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职称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广西职称评定条例对评定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评定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要求、工作经验、培训要求等方面,明确各级别职称评定的标准和要求,为评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评定依据。

五、评定程序透明公正

评定程序是职称评定工作的关键环节,广西职称试行条例规定了评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评审材料的提交、评审职称专家的评定、评定结果的公示等环节,确保评定程序的透明公正,杜绝人为干扰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为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提供保障。

六、评定结果公示

为了增强职称评定结果的公信力,广西职称试行条例规定了评定结果的公示制度,评定机构应当依法公示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开透明,为评定人员提供了申诉和监督的渠道,保障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七、总结与展望

《广西职称试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西地区职称评定工作迈出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一步,为广西地区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提供了更加健全的制度保障,为广大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搭建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西职称评定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提升,为广西地区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九、广西 职称 试行条例

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

教师职称制度是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管理制度,对于教师的评价、培训以及职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广西教育部门对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旨在进一步激励广西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文将对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职称评定标准的调整

根据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职称评定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在过去,教师职称评定主要侧重于学历、工龄和教学经验等硬性条件,而如今,广西教育部门更加注重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以及社会服务能力。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激励教师提升自身教学科研水平,助力广西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评定程序的优化

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对职称评定程序进行了一系列优化。具体而言,广西教育部门简化了职称评定的申报材料,缩短了评定周期,并增加了专家评审环节。这一优化措施不仅提高了职称评定的效率,也保障了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助于吸引更多教师参与职称评定活动。

三、激励政策的完善

为进一步激励广西教师提升自身素质,广西教育部门完善了职称制度下的相关激励政策。除了提高职称津贴标准外,广西还设立了一系列奖励机制,如设立优秀教师奖、教学科研一等奖等,鼓励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更多的贡献。此举将有助于树立广西教师的奋斗目标和激励动力。

四、培训机制的建设

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还着重强调了培训机制的建设。广西教育部门将加大对教师培训的投入,开展针对不同职称的培训课程,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通过培训,广西教师将更好地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专家评审制度的加强

除了职称评定标准的调整以外,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还加强了专家评审制度的建设。广西教育部门将邀请国内外知名教育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教师职称评定进行权威的评审,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广西教师职称评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六、发展方向的展望

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广西教育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未来,广西将进一步优化职称制度,不断提高职称评定的质量和水平,为广西教育事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广西的教师们也将在这一改革大潮中迎来更加美好的教育未来。

十、占地经营罚款条例?

违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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