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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关系?

时间:2024-09-01 10:06:12

一、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关系?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 (一 )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

这一点 ,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 ,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

换言之 ,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 ,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 ,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 ,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

但是 ,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 ,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

滥用优势的特征是 ,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 ,以攫取垄断利润。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 ,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 )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 ,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 ,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

并且 ,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 ,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 ,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 ,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

不仅如此 ,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 ,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 ,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 ,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 ,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是理所当然的。

并且 ,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 ,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 ,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 ,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

但是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

其主要者是 : (一 )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

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

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 )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

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

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

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

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

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

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

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

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

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

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

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 )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

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

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

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

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二、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一)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换言之,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但是,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滥用优势的特征是,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以攫取垄断利润。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不仅如此,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并且,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其主要者是:  (一)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主要是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包括联合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三、什么是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四、石油为什么国家垄断?

石油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只有国家垄断才能保证供应不会中断,才能保证国家安全不受影响,社会稳定不受冲击。

石油是国家的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影响。不只是在中国,在其他国家,石油都是战略性的核心资源,包括美国,俄罗斯,还有欧洲和中东主要国家都是如此。国家通过垄断经营可以保障石油的供应,不至于中断。否则就像现在的欧洲一样,一旦能源中断,花再多的钱都没有办法让社会正常运行,欧洲的天然气涨了十倍,政府仍然没有办法让老百姓正常的吃饭和洗澡。所以石油必须有国家垄断,由政府来保底,才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五、行政垄断主要包括哪些?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市场竞争进行限制和干预,从而实现对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行政垄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反垄断执法:政府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 行业管制:政府通过制定行业准入门槛、技术标准、价格管制等措施,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3. 政府干预市场: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投入资金、扶持企业等方式,对市场竞争进行干预,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4. 垄断协议监管:政府通过监管垄断协议的签订和执行,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垄断措施也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需要依法规范和监管。行政垄断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控制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实现市场垄断地位的垄断组织。行政垄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 反垄断执法:政府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手段来对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以遏制垄断企业的过度扩张和垄断行为。

2. 价格管制:政府通过价格管制措施来限制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例如制定反垄断价格标准,限制垄断企业的价格竞争行为等。

3. 市场监管:政府通过市场监管机制来监督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例如,制定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市场监管机构等。

4. 政策引导:政府通过政策措施来鼓励或限制垄断企业的发展,例如提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

5. 配置资源:政府通过配置公共资源来促进垄断企业的发展,例如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垄断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市场状态,而是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在实施行政垄断措施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原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六、中国石油是垄断还是垄断行业?

中国石油既不是垄断也不是垄断行业,而是中国的国有大型能源性企业。

七、行政性垄断是什么?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

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

因此,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权力,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国家的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某种限制竞争行为,而政府或其所属机构违背规定采取了这种行为,这就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八、哪些行业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由政府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等而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这其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如:政府指定经营)就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 我国电力、邮电通讯、铁路以及城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业。

九、石油是垄断行业吗?

石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但并不是垄断行业。虽然石油市场的供应方大多来自于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但世界各地也有许多私人和国际石油公司参与竞争,例如美国的埃克森美孚和雪佛龙、荷兰皇家壳牌、英国石油等。此外,许多国家也鼓励和支持民间企业参与石油开采和加工,促进市场多元化和竞争。因此,虽然石油市场存在些许垄断行为,但总的来说它并不是一个完全垄断的行业。

十、行政性垄断具有哪些特征?

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这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其主体特点,进行立法创新,采取与制止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规制办法,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治理.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垄断则是由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各种竞争策略与手段,获取市场力量的集中与经济能力的增长而形成的,它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整个形成过程中,主体内部的经济性优势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规模经济优势、专利技术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售后服务体系优势等.一般来说,其在达到非法垄断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逐步在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充满了以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达到垄断之后,也难说就当然的不合理,只是当着主体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正常进行时,法律才予以规制.而行政性垄断则完全不同,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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