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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文:银保监会点名蚂蚁花呗

时间:2022-04-01 12: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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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点名蚂蚁花呗

11月2日,证监会发布消息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对此,蚂蚁集团发表回应称,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花呗”、“借呗”被点名 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另外,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

郭武平还表示,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所以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

监管点名蚂蚁花呗透露什么信息

此前在10月24日的外滩金融峰会上,马云发表讲话称:“我们在上海确定了蚂蚁金服的定价,这是有史以来发生在美国市场以外最大规模融资定价,也是五年来第一次在纽约城外完成如此大体量的定价。”可见当时马云对蚂蚁集团拥有十足的信心。

10月26日,上交所官网显示,蚂蚁集团IPO初步询价完成,经过近1万个投资机构账户询价,最终A股发行价确定为每股68.8元,总市值2.1万亿元,蚂蚁“A+H”两地上市,有望成为有史以来全球最大的IPO。

蚂蚁自今年8月递交招股书以来,原本一直被投资者们所看好。但是蚂蚁的IPO之路可谓困难重重。回顾蚂蚁的上市之路,公司正准备IPO之际,一直风波不断,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0月7日,彭博社引述不知名人员消息称,美国由于担心“威胁国家安全”,将对中国蚂蚁集团和腾讯支付采取限制措施。但是由于法律依据不足以及特朗普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该计划未能具体实施。

10月14日,据新浪财经报道,三位知情人士表示,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正在调查支付宝在蚂蚁集团IPO(首次公开招股)中所扮演的角色,评估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导致蚂蚁集团IPO这个原本可能是全球最大的上市计划被推迟批准。

10月15日,路透社就曾报道称两名知情人士对其表示,在中国金融科技公司蚂蚁金服计划公开上市之前,美国国务院已经向特朗普政府提交了一项提议,要求特朗普政府将中国的蚂蚁集团加入交易黑名单。但是报道称,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政府何时会决定是否将蚂蚁金服添加到所谓的“实体清单”中。

但是好在一系列事件之后,蚂蚁并未延迟上市,根据上市发行安排,蚂蚁的网上和网下申购将在10月29日进行,预计将于11月5日A+H两地同步上市。

银保监会约谈马云

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蚂蚁集团当天晚间表示,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证监会网站消息显示,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随着蚂蚁集团上市,如何对金融科技巨头落实更有效的金融监管,引发了市场热议。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金融委会议表示,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小贷公司开启严监管时代,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就在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的同一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两项监管规定同样引起市场关注。

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办法》主要有以下条款引发关注:

一是《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法》明确了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具体来说,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二是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三是《办法》对联合贷款也提出单独要求,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还要符合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等。

此项规定对网络小贷的直接影响就是限制其开展联合贷款的总规模,杠杆效应将明显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与此条相辅相成的是,《办法》对网络小贷的对外融资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达到约束联合贷款规模过度放大的作用。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此外,《办法》对于贷款金额设置单户上限,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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