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1、就农村宅基地而言,这里的法律关系并非可直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仅是由使用权人使用,不得买卖、租赁。但对于地上所建筑的房屋,你是有权继承的。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特殊身份申请所取得,如果户口迁出,不仅不能申请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更不可能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通过继承地上房屋,间接使用该宅基地。
二、受让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区别?
受让士地是指从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行为,土地出让是在土地交易招拍挂市场通过竞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是指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将自己名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方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可以从土地使用年限加以区别,出让一般是50或70年,转让则有整有零。
三、土地使用权和继承权的区别?
土地在我国,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无产权,只有使用权,所以,土地在我国不允许也无法继承。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由和死者同一家庭本地户籍人员在承包期限内继续使用。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区别
一、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四、继承方面的区别。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四、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
1、工商登记年限和土地证剩余年限孰短
2、工商登记年限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延展,需要考虑国家政策、股东规划等,如果可以,原则1变为土地证剩余年限
3、参考公司使用意图,是否未来将会出售、出租。
4、税法应当是规定了不得少于10年吧,再短得调整。再长就无所谓了。难道你就是纠结经营期限在10年以内?你做了什么客户,需要纠结10年以内?!!
五、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有区别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者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
六、2021土地流转合同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土地,都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国有土地转让需要进行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对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那么是需要到土地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农村土地的转让可以在本村没有宅基地家庭之间才能转让,并且要到乡政府申请,县政府审核,最后乡政府给你下发相关文件的时候转让才是合法的。
七、土地使用权法律
土地使用权法律研究是土地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涉及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权的追踪和维护成为了一项重大挑战。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和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使用权法律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终止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它规定了土地使用的权限、义务和限制,同时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出让方式:指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外出让。 划拨方式: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转让方式:指土地使用权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 承包方式:指农村土地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使用。以上几种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获取方式。同时,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他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过相应的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满足相应的转让条件。例如,土地使用权不能违反土地整治政策,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转让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相应的手续,例如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权益保障: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转让方应当获得相应的转让利益,受让方应当得到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土地使用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状态。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用途转变: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和用途,违反土地使用规划和合同规定,则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终止。 期限到期: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将自动终止,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权属单位。 解除合同:当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从而终止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行政审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终止前,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维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指对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保护:土地使用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土地使用权合同进行约定和规范,合同可以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争议解决:当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需要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维护,注重合同约定,了解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结语
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对土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和理解,以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
希望通过本文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有所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加深对土地管理领域的认识和关注。
八、河滩土地使用权归谁?
河滩土地使用权归河流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以外的一切河流、湖泊、滩头等地方,均为土地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改变或侵占国家所有的土地。
如果有人想承包河滩土地发展农业生产或养殖业生产,就必须向了该河滩所有权人即属地人民政府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承包该土地的使用权,发展农业或畜牧业生产。
该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投入人力、物力发展生产了。
九、土地使用权怎么折价?
1。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取得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自取得之日起,按照该土地使用权有效年限,分期摊销成本: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按照帐面价值: 借:在建工程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 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记入相关的基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等 由上可见,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征地补偿款,均应当记入基建工程成本,并最终转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中,只是相应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而已。
在完工前,除按规定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以外,不能计提所谓的”土地折旧”。
十、水利河道土地使用权?
河道权属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扩展资料:
河道两旁土地所有权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对一些在河道两岸或滩涂中进行耕种的土地经常与国家河道管理体制发生冲突,所以对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滩涂地,无论什么理由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将该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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