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办法?
一、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办法?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二、土地经营权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土地经营权纠纷因首先由主管农业的土地经营权仲裁中心先进行行政仲裁。不服者上诉法院审判裁决。
三、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可以判决吗?
可以判决。
土地使用权纠纷,需如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对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XXXX年XX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
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
XXXX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
该村自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XXXX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XXXX年XX月合法取得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4亩耕地占为己有,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判令被告退还该4亩耕地给原告。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让出该4亩耕地。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出该4亩耕地,但被告未按期限履行。
到执行现场发现,该4亩耕地,系整片鱼塘内的一部分。
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退还为耕地则将在鱼塘内形成孤岛状田块,原告明显不便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造成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可供执行的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并没有错误,即使再审重新作出新的判决也只是给让地加上一个可行的合理期限,而且再审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主张变通执行方式,直接给让地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期限让塘,被告贴补使用费。
四、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刘某的承包地,曾撂荒,但发包方未另行发包。
承包地税费虽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刘某承包地。
但本案的判决却造成实际执行困难,原告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承包地。
主要原因是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合伙人擅自开挖耕地为鱼塘,改变承包地的用途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此,被破坏的农田必须复原。如果土地已经不可复原,应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调整耕地用途。
因此,该案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待其对承包地的现状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返还或何时返还的判决较为妥当。
五、司法对民事纠纷土地纠纷有最终直接判决权吗?
有。土地纠纷首先要经由当地政府司法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就土地归属问题政府要做出行政决定。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前行政诉讼。所以,司法程序对土地纠纷有最终判决权。
六、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合同是指有关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它是确保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定义和分类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不履行等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性质和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合同成立纠纷:指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如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内容等。 合同履行纠纷:指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纠纷的情况。 合同解除纠纷:指当事人协商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如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后的权益分配等。 合同终止纠纷:指土地使用权合同到期或终止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对终止条件、权益分配等事项存在争议。 违约责任纠纷:指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二、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
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和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和沟通,寻求一致意见,解决合同纠纷。协商解决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特点,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也更加有效。
2. 仲裁: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进行仲裁。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方式。仲裁的特点是公正、高效、便捷,当事人可以选择独立、中立的仲裁员,受到更加专业、熟悉法律的裁决。
3. 诉讼:如果上述两种方法不能解决纠纷,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指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由法官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的方式。诉讼的特点是正式、公开、公正,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中,合同法是最基础的适用法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规定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中,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继承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策略
为了预防和解决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订立土地使用权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避免合同解释歧义和纠纷产生。 合规经营:当事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应当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纠纷。 妥善文件:当事人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凭证,以备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 及时咨询:当事人在发现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和解决方案。五、结语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和权益的保护。当事人在面对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理性,采取合适的解决途径和策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相关部门和机构来说,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七、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
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保护权益,化解矛盾
在国家的土地政策体系下,土地出让权合同是土地转让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土地出让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场严峻的挑战。本文将重点探讨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基本特点、解决方法以及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一、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基本特点
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指的是土地出让方和承包方在履行土地出让权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解释、履行义务、权益争议等问题而发生的纠纷。那么,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具备哪些基本特点呢?
第一,合同性质明确。土地出让权合同是经过法律程序订立的,各方对土地的权益、义务都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解决。
第二,纠纷事项复杂。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争议点通常包括:土地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与方式、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行政等多个方面知识,需要综合考虑和处理。
第三,影响重大。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因此,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二、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具体选择哪种解决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1.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就争议事项进行友好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并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协商解决具有快捷、灵活、廉价的特点,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仲裁解决
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由具备资格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是一种比较灵活和经济的解决方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
3. 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仲裁不能解决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诉讼是通过法院审理纠纷,由法官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判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相对较为复杂和耗时,但有时也是解决重大争议的最后手段。
三、如何保护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中的个人权益
1. 加强合同约束力
在签订土地出让权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重视,明确各种权益和义务。同时,可以适当加入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以增加合同的约束力和保护自身权益。
2. 防范风险,遵守合同
在土地出让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合同条款,遵守约定,防范诸如违约等风险。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使用土地的约定等,可以有效减少因违约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争议时,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帮助双方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能够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实现互利共赢。同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约束和保护,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才能够建立和谐的土地出让制度,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八、农村开荒土地使用权纠纷怎么解决?
1、对于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
二、开荒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办法
1、对于开荒地,开荒人并没有必然的使用权,也不可能有永久的使用权。开荒者应该与土地所有人(如村民组集体、村集体)签订合同以确定土地使用权。
2、如果对开荒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开荒者作出适当补偿。
3、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般在农村荒废的土地都是属于集体的,因此开荒者应该先经过土地所有人同意之后,才可以开荒土地,但是如果已经擅自开发了荒地,发生了开荒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解决?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开会决定怎么处理,如果双方无法统一处理的结果,也可以就开荒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到法院起诉
九、土地相邻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而相邻关系又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所有权相关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邻关系都是必然产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动产法律关系。
因此,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就关系到相邻各方的和睦相处问题,往大的方面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这里我就相邻关系纠纷的形成、认定与处理问题作一下我个人的探讨。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可见,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反之亦然。
例如,甲、乙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甲承包的土地处于乙承包的土地与公用通道之间,乙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到达公用通道或到达自己的土地。
这样,在甲、乙两个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就发生了相邻关系。
这种相邻关系对于乙来说,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而对甲来说,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必要限制。
这种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无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合理需要,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 相邻关系从权利人一方来看,就是相邻权,从实质上说,它是一种法定役权。
从权利人来说,是其权利的合法延伸,而从须提供便利的一方来说,是对其权利的法定限制。
因此,相邻关系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也可以说是相邻关系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
首先,相邻关系的发生须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相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财产所有人。
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邻里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都是集体所有
另外国家没有村一级的建制,采用村民选举并自治,约束手段是设立党委
但是农村的党建工作,现在很不乐观
有很多为了选举临时入党的,流程过于宽松
有太大操作空间
注意到题主说的最后一段
现在邻居想恶意抢占宅基地外的三米地,我们该怎么办?(村委会和邻居一条心)或者说该怎么合法证明这三米的地方是我家的?结合上边的村民自治,虽然国家有法律做了部分规范,但依然很宽松
如果是村委会支持的话,合法维护你们自己权利可能性很小了
如果题主家有承包土地证明,还好一点,可以作为依据,村委会有权力更改,但也是向更上一级维权,反应不公平现象的一个点
建议查阅关于集体土地分配、使用方面的法律,咨询专业律师
另外,种东西,别空着,最好种粮食作物
- 1bat的大数据(BAT的大数据来源)
- 2三星s8屏幕上端2(三星s8屏幕上端2个按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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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老滑头多少条鱼(钓鱼老滑头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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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丑女技能升多少(丑女技能需要满级吗)
- 13智能家居系统怎么样(智能家居系统好吗)
- 14戴尔屏幕(戴尔屏幕闪烁)
- 15y85屏幕信息(vivoy85息屏显示时间怎么设置)
- 16魅蓝note3屏幕出现方格(魅蓝note屏幕竖条纹)
- 17v8手指按屏幕(触屏手指)
- 18金为液晶广告机(液晶广告机lb420)
- 19三星显示器怎么校色(三星显示器 调色)
- 20hkc显示器dvi音频(hkc显示器有音响么)
- 21康佳液晶智能电视机(康佳液晶智能电视机怎么样)
- 22做液晶画板电脑(做液晶画板电脑怎么操作)
- 23液晶屏极化现象原理(液晶屏极化现象原理是什么)
- 24企业网络安全防火墙(企业网络防护)
- 256splus黑屏屏幕不亮(苹果6s plus屏幕突然黑屏)
- 26充电导致屏幕失灵(充电导致屏幕失灵怎么办)
- 27超极本屏幕旋转(笔记本电脑屏幕旋转,怎么转过来?)
- 28igmp防火墙(防火墙配置ipv6)
- 29荣耀王者多少经验(王者荣耀经验多少一级)
- 30lol老将还剩多少(qg老将)